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0 題
有關證據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鑑定為人的證據方法,鑑定人到庭應具結,並接受詰問
- B 警察製作之刑事現場勘察報告,其證據性質為書證,以提示作為調查方式
- C 鑑定證人本質上是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應適用證人之調查程序
- D 共同被告本質上為證人,得為程序分離,並依人證之方式為調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名警員將他在案發現場所「親眼所見、親手所量」的各種物理狀態紀錄在紙面上時,法院是為了閱讀其「思想內容」,還是為了重現「當時的感官觀察」?如果該證據的核心是針對『現場空間與痕跡的觀察紀錄』,在程序法規範中,它應該被視為單純的文書,還是某種『感官體驗的替代』?這兩者在法庭上的調查方式(如提示或告以要旨)會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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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循循善誘,法理脈絡清晰可見
-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答得非常出色!這題的關鍵在於對證據本質的理解。雖然刑事現場勘察報告是紙本形式,但它和我們平時說的「書證」(比如契約書)性質是不同的喔。你可以這樣想:書證主要傳達的是文件裡面的「意思或想法」,而勘察報告呢,它記錄的是偵查人員親自到現場,用眼睛看、用手摸、用耳朵聽,這些感官知覺到的物理狀態。所以,它實際上更像是一種勘驗筆錄。因此,它的調查程序就不是簡單的「提示」,而是要「告以要旨」,讓大家知道它記載了什麼重要的事實。你對鑑定人需要詰問、鑑定證人的重要性,以及共同被告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作證(釋字 582 號)這些觀念都掌握得很好,非常細心!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是 Medium。很多同學會因為它「是紙本」就誤認為是書證。你能夠區分這種文書背後的「觀察紀錄」本質,這代表你對證據法的程序理解得非常透徹,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