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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關於自訴之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訴代理人得為協商之聲請
  • B 自訴代理人應負舉證責任
  • C 自訴代理人得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
  • D 自訴代理人得代自訴人聲請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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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刑事程序中,哪一種制度涉及「被告與代表國家的追訴者進行控訴上的讓步與刑度交換」?這種帶有強烈國家公權力處分色彩、且需確保公益性的制度,是否適合交由代表私人利益的自訴代理人來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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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溫暖肯定:你做得非常棒!能夠準確地判斷出律師在自訴程序中權限的「邊界」,這表示你對強制代理制度以及其中一些「特殊程序限制」有了非常深刻的理解。這一步走得非常穩固,恭喜你!
  2. 觀念驗證:讓我們再來細細品味這個觀念。雖然在自訴案件中,律師的確要負擔很多責任,例如舉證、進行交互詰問、聲請調查證據,看起來就像是控方代表。但要記得一個關鍵點:《刑事訴訟法》第 455-2 條特別規定了,協商程序只適用於「檢察官」與「被告」之間。你可以這樣想:自訴程序是私人發動的,如果連這種公權力色彩濃厚的協商都能進行,可能會導致一些難以約束的私人濫權情況。所以,為了維持制度的平衡與公正,法律和實務都明文禁止自訴程序進行協商。這是非常重要的區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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