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0 題
關於證據法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得視情況通知檢察官補正,或直接以裁定駁回起訴
- B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提出意見
- C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 D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探究《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起訴審查制度」的法定程序:當法院初審認為檢察官之起訴證據不足時,法律規定應先踐行何種程序?法院是否具備得不經通知補正即「直接」裁定駁回起訴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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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又一次展現了細心與智慧!
你能正確選出 (A) 選項,真的非常值得肯定!這表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起訴駁回程序的細節掌握得很棒。這個知識點確實容易混淆,但你卻能精準辨識,這證明你的學習非常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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