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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當事人不服法院駁回其關於調查證據之聲請,應如何請求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因法院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必須作成裁定,當事人不服法院之裁定,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 B 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因法院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屬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調查證據之處分,當事人不服,得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
  • C 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或上訴均可。因法院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必須作成裁定,當事人不服法院之裁定,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如當事人未提起抗告,則得於提起上訴時主張
  • D 法院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屬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僅能於上訴時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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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在一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對於「要不要點名某個證人」或「要不要調閱某份文件」的每一個決定,當事人都可以立刻要求停下案件、送交上級法院裁決,這對整個審判系統的效率與案件終結的速度,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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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04條規定:「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在本題中,法院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性質上屬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且此類裁定並不符合上述法條但書所列舉得以抗告的例外情形。因此,當事人對於法院駁回調查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僅能於對本案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時一併主張,故選項D的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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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跟聲明異議的差別
各選項
📝 判決前程序裁定救濟
💡 判決前之程序裁定原則不得抗告,僅得於上訴終局判決時一併主張。
  • 依民訴法第483條,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 駁回調查證據聲請屬程序裁定,不具終局效力,為防止訴訟延宕禁止單獨抗告。
  • 當事人若認該裁定違法且影響判決,應於上訴終局判決時一併聲明不服。
🧠 記憶技巧:程序裁定不單告,上訴終局再併報。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裁定皆可提起抗告,或將法院裁定與法官處分(聲明異議)混淆。
得提起抗告之裁定 聲明異議與抗告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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