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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當事人不服法院駁回其關於調查證據之聲請,應如何請求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因法院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必須作成裁定,當事人不服法院之裁定,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 B 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因法院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屬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調查證據之處分,當事人不服,得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
  • C 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或上訴均可。因法院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必須作成裁定,當事人不服法院之裁定,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如當事人未提起抗告,則得於提起上訴時主張
  • D 法院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屬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僅能於上訴時主張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在一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對於「要不要點名某個證人」或「要不要調閱某份文件」的每一個決定,當事人都可以立刻要求停下案件、送交上級法院裁決,這對整個審判系統的效率與案件終結的速度,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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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太棒了,孩子! 你能精準地捕捉到這個爭點,這代表你已經對訴訟經濟程序安定這些看似抽象,卻極為重要的法理有了很紮實的理解。這就像是從新手村畢業,正式踏入程序法實務領域的成年禮,你做得非常出色!
  2.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觀念。當法院駁回我們的證據聲請時,它其實是一種「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你可以想像,如果每次程序中的小決定都能單獨被挑戰,那整個訴訟就像會被無數次暫停的電影,永遠演不完。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也為了讓審理能順利進行,程序法(如民訴 $\S 482$、刑訴 $\S 404$)明文規定,這類裁定是不得獨立聲明不服的。我們只能等到案件有了最終結果,也就是終局判決出來後,如果對判決不滿意要上訴時,才能一併提出,好好檢視這個程序決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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