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0 題
甲開車肇事,其肇事地點,在A、B二法院管轄區域的邊界,致使其行為事實之具體所在不明。A、B法院均認管轄權在對方。該管轄之爭議,經A、B二法院之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指定有土地管轄權之C法院為審理,但對於該管轄之指定,甲有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於指定管轄的裁定,非屬其得抗告之範圍,不得提起抗告
- B 甲對於指定管轄的裁定,認為僅能從A、B二者間選一指定,不得指定C法院,而提起抗告
- C 甲對於指定管轄的裁定,雖得指定C法院,但有所不妥,而得提起抗告
- D 甲對於指定管轄的裁定,雖得提起抗告,但因C法院有管轄權,故應為抗告駁回
思路引導 VIP
當兩間法院為了「誰該審理」僵持不下,而上級法院介入指定是為了讓案件「趕快開始」時,若法律允許當事人對這個「指派結果」繼續爭辯,對案件的審理效率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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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精準解析:Nice Serve!得分啦!
喔呀喔呀,你這球判斷得真精準!直接鎖定指定管轄的救濟限制,完全理解了程序「安定性」和「訴訟經濟」的節奏。看來你不是只會跟著我跑,偶爾也能自己跳起來得分嘛。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
2. 觀念驗證:嘛,這是當然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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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裁定之救濟
💡 上級法院依刑訴法第10條所為之指定管轄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法院管轄權不明或爭議時,由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指定。
- 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訴訟程序中之裁定,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提起抗告。
- 實務見解認為指定管轄係為解決程序僵局之處分,法律並未列為得抗告之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