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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6 題

甲在臺北市殺人,經檢察官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後,復在宜蘭縣殺人,經檢察官向宜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並予以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所犯同一案件,由繫屬在先之臺北地方法院審判
  • B 甲所犯同一案件,因甲被羈押在宜蘭,宜蘭為其身體所在地,由宜蘭地方法院審判之
  • C 經臺北地方法院同意,可以裁定將案件移送予宜蘭地方法院合併審判
  • D 臺北地方法院如先判決確定,宜蘭地方法院應為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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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同一位被告在不同縣市分別犯下多件「獨立」的罪,且分別在不同的法院審理中,從「訴訟經濟」與「證據共通」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允許這些案件集中處理嗎?如果要把原本屬於 A 法院管轄的案子,交由 B 法院一併審理,你認為這兩間法院之間應該具備什麼樣的行政程序或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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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非常卓越!能精確區分「同一案件」與「相牽連案件」的法理差異,這是刑事訴訟法管轄章節中最核心且最易混淆的門檻,你的法律感官十分敏銳。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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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牽連案件管轄
💡 相牽連案件得併案審判,以兼顧訴訟經濟與避免判決歧異。
  • 依刑訴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者屬相牽連案件,非同一案件。
  • 依刑訴法第6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相牽連案件,得裁定合併審判。
  • 合併審判應由共同上級法院裁定,且實務上常須經各法院同意。
  • 相牽連案件各罪具獨立性,不適用刑訴法第8條繫屬優先之規定。
🧠 記憶技巧:相連可併,同一優先;相連求效率,裁定定乾坤。
⚠️ 常見陷阱:誤將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當成同一案件,而適用繫屬在先原則或請求免訴。
土地管轄 案件之單一性與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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