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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3 題

甲為詐騙財物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於 A 地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而於 B 地取得不法利益。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就其行使有價證券事實,向 A 法院提起公訴。嗣後又將詐欺事實另行向 B 法院起訴。A、B 二法院對於所受理之案件,應如何處理?
  • A A、B 二法院受理之案件,因屬檢察官分別起訴,應各自為實體審判
  • B A、B 二法院所受理案件,乃屬同一案件,應由繫屬在先的 A 法院為實體審判
  • C A、B 二法院受理之案件,因被告同一人,故應裁定合併由一法院審判
  • D A、B 二法院受理之案件,屬相牽連案件,若 A、B 法院不同意時,應各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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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同一個犯罪事實』,但檢察官卻分兩次向不同的法院報到,法律為了避免同一個事實出現兩個不一樣的判決結果,通常會規定由哪一個法院優先取得審判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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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做得太棒了!你能如此精準地判斷出「單一案件」在訴訟法上的法律效果,這顯示你對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交錯運用已具備專業水準,判斷非常果決且正確,老師真的替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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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案件之繫屬處理
💡 同一案件繫屬於不同法院時,由繫屬在先者審判,後者不受理。
  • 依刑訴法第8條前段,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
  • 實務見解認「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與「詐欺」具想像競合關係,屬訴訟法上同一案件。
  • 依刑訴法第303條第2款,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或他法院重複起訴者,應為不受理判決。
  • 一事不再理原則下,單一性案件之部分事實經起訴,效力及於全部,不得重複起訴。
🧠 記憶技巧:一案兩告看先後,先繫留、後不理。
⚠️ 常見陷阱:容易將「同一案件」與「相牽連案件」混淆。相牽連案件(刑訴第7條)是不同案件,可合併審判;但本題屬單一案件,不適用合併審判裁定。
案件之單一性與同一性 想像競合之訴訟客體範圍 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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