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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0 題

某甲在臺北及桃園等地意圖營利開設職業賭場,被臺北市警察局查獲。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違反刑法第 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罪嫌,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案件繫屬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復以同一案件向桃園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桃園地方法院於 99 年 4 月 30 日諭知被告甲有罪科刑判決,因檢察官及被告均未提起上訴,該項判決於同年 6 月 30 日確定。之後,臺北地方法院就同一案件審理結果,於同年 7 月 1 日諭知有罪科刑判決,檢察官及被告亦均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對於同一案件之前後兩個確定判決,應如何予以糾正?
  • A 依非常上訴撤銷臺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改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1 款規定諭知免訴判決
  • B 依非常上訴撤銷臺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改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 C 依非常上訴撤銷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改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1 款規定諭知免訴判決
  • D 依非常上訴撤銷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改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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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同一個犯罪事實,被兩個不同的法院先後判決且都已經『定案』時,法律為了維護『一事不再理』的精神,必須撤銷其中一個。此時,決定該用『程序瑕疵(不受理)』還是『實體效力受阻(免訴)』來解決,關鍵在於『那個被留下的判決』是否已經產生了足以阻擋後續審判的『法律終極效力』?而這個效力是在什麼時間點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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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正確選擇 (A),代表你精確區分了「繫屬在先」與「確定在先」的法律效果。本題解析如下:

  1. 實質確定力之優先性:雖然臺北地院繫屬在先(依第 8 條本應由其審判),但桃園地院的判決先確定(6 月 30 日)。一旦判決確定,即產生一事不再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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