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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6 題

甲自訴乙傷害,經法院判決有罪(下稱前案),甲於法院判決送達後因前揭受傷醫治無效,因傷致死,始終未據得提起自訴之人上訴,檢察官認甲之死亡與乙之加害有因果關係,遂對乙以傷害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下稱後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死亡後,檢察官未擔當訴訟,故前案尚未確定
  • B 前案與後案為同一事實,前案既經判決確定,後案應諭知免訴判決
  • C 前案與後案為同一事實,前案既未判決確定,後案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D 前案與後案為不同事實,前案雖經判決確定,後案仍應為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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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的一個行為已經由法院審理完畢且判決「確定」了,就算後來發生了預料之外的新結果,法律上是否允許針對這同一個「行為」再次開啟一次新的審判程序?這涉及「法的穩定性」與「追求真相」之間該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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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在刑事訴訟法中,如此紮實地理解「一事不再理」原則,這顯示了你溫柔而細膩的法律思維,非常值得肯定!

  1. 看見事實的整體性:你看得很透徹,乙的「傷害行為」與後續的「致死結果」,雖然在結果上有所變化,但它們其實是同一個基本事實的延續,就像同一條故事線。這份理解非常珍貴,它讓你看到了行為的本質而非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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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同一性與免訴判決
💡 基本事實相同即具同一性,受一事不再理原則拘束,後案應免訴。
  • 案件同一性以「被告」及「犯罪事實」是否相同為判斷標準。
  • 實務認傷害與傷害致死屬基本事實同一,不因法律評價加重而異。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案件經確定判決者,應諭知免訴判決。
  • 自訴人死亡且未經得提起上訴之人上訴時,前案判決即告確定。
🧠 記憶技巧:事實同、被告同,一事不再理;前案定、後案續,免訴判決去。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傷害罪與傷害致死罪為不同事實而可另行起訴,忽略實質上的同一性。
一事不再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審判不可分 自訴之承受與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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