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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被告甲涉嫌與友人乙共飲啤酒,置自己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駕駛自小客車載送友人乙返家途中,為警攔檢查獲。甲冒用乙之身分證件應訊,警察及檢察官訊問後均未發覺,偵查終結,檢察官以公共危險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判決有罪確定後始發現甲冒名之情形。依實務見解,對於此項冒名之有罪確定判決應如何救濟?
  • A 得以裁定方式更正
  • B 應依非常上訴糾正違法判決
  • C 應依再審糾正錯誤判決
  • D 應由乙提起上訴,糾正錯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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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司法案件已經『判決確定』不能再一般上訴,但我們事後發現該判決在法律程序上存在明顯的、根本性的『違法錯誤』時,法律制度中哪一個『特別救濟程序』是專門用來維護法制正確性、糾正確定判決之違法,而非單純重啟事實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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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肯定:精準掌握實務爭點

同學做得好!你能準確辨析冒名應訊頂替之區別,並選出實務最核心的救濟手段,顯見你對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同一性」的理解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為何「裁定更正」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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