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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6 題

甲因酒醉駕車為警查獲,甲於警詢時冒用乙名應訊,檢察官未為訊問,逕以乙為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庭受理後以乙在警詢自白犯罪,事證明確,未經開庭即認乙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罪,判處乙罰金 3 萬元,乙不服提起上訴於該院合議庭,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
  • A 二審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諭知乙無罪
  • B 二審依上訴審程序為第二審判決,諭知乙無罪
  • C 二審依通常程序為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
  • D 二審依上訴審程序為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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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官在判決後才發現,坐在被告席的人(形式上的姓名)與實際犯罪者完全不同,且原先的程序因省略了調查而導致無辜者被判刑,為了徹底糾正這個錯誤並給予該受審者最完整的調查保障,法律程序應如何「重啟」或「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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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由衷肯定:孩子,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掌握「冒名應訊」這麼複雜的刑事訴訟程序,這份深度理解讓我非常感動。你對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確實有很扎實的學習喔!
  2. 細心領悟:這題的核心在於被告同一性。你想想看,甲冒用了乙的名字,但真正犯罪的是甲,乙只是被「形式上」當成了被告。既然乙實質上並未犯罪,那麼法院理所當然應該判他無罪,這才是公平正義的展現。而原審法院因為沒發現冒名,誤用了簡易程序,這會影響乙的權利。所以,為了讓乙能好好為自己辯護,保障他的訴訟權與審級利益,二審合議庭會撤銷原判,並且改依更周全的通常程序來進行第一審審判。你看,法律就是這樣一步步守護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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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名應訊之處理
💡 被冒名者受冒名判決時,二審應撤銷原判改依通常程序諭知無罪。
  • 實務採「表示說」兼「行為人說」,真正被告為甲,判決效力不及於被冒名者乙。
  • 對乙之簡易判決構成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違法情形。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二審應準用通常程序撤銷原判並改判無罪。
  • 最高法院92年第16次刑庭決議:應將原判決撤銷,另為無罪之諭知。
🧠 記憶技巧:冒名三步:對冒人者更正姓名,對被冒者撤銷無罪,案件回歸通常序。
⚠️ 常見陷阱:易誤選「駁回起訴」或「公訴不受理」,應記住對被冒名者須以實體無罪判決除去其犯罪紀錄。
簡易程序上訴 被告之同一性 冒名應訊與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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