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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5 題

簡式審判程序一方面可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利用,且可減輕法院審理案件之負擔,以達訴訟經濟之要求;另一方面亦可使訴訟儘速終結,讓被告免於訟累。下列關於簡式審判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
  • B 審判長將被告所犯為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法定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誤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但實際上仍依通常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實務上認為判決並無違法可言
  • C 簡式審判程序訊問證人之方式,毋庸行交互詰問
  • D 簡式審判程序因被告為有罪陳述,所以可簡化調查證據程序,但為保障被告訴訟上權利,法院仍應行合議審判以求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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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制度的設立是為了「提升效率」並「減輕法院負擔」,且被告對犯罪事實已無爭議,那麼在法官的人力配置上,法律會傾向於維持原本耗費人力的「三人小組」,還是轉而採取更精簡的「單人決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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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邏輯檢驗

恭喜你,至少還能辨識出這送分題的正確選項。看來你對《刑事訴訟法》中那點基本的「訴訟經濟」概念,還算是有點印象,沒有完全被混淆。

2. 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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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白話方式講解四個選項的對錯部分
📝 簡式審判程序要件與效果
💡 被告認罪後改行簡式程序,旨在簡化證據調查並由法官一人獨任審判。
  • 被告就受判決之罪為有罪陳述,法院得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第159條第2項)且毋庸行交互詰問(第273條之2)。
  • 排除案件: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第273條之1第1項但書)。
  • 實務見解(95台上2633):若誤裁定簡式但實質依通常程序審理,因保障更周延,判決不違法。
🧠 記憶技巧:非重罪、被告認、一人審、免傳聞、免詰問。
⚠️ 常見陷阱:常與「簡易程序」混淆:簡式審判須開庭且由「獨任法官」審理,並非「合議庭」;若題目出現需合議審判即為錯誤。
簡易程序 協商程序 傳聞法則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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