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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5 題

簡式審判程序一方面可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利用,且可減輕法院審理案件之負擔,以達訴訟經濟之要求;另一方面亦可使訴訟儘速終結,讓被告免於訟累。下列關於簡式審判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
  • B 審判長將被告所犯為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法定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誤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但實際上仍依通常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實務上認為判決並無違法可言
  • C 簡式審判程序訊問證人之方式,毋庸行交互詰問
  • D 簡式審判程序因被告為有罪陳述,所以可簡化調查證據程序,但為保障被告訴訟上權利,法院仍應行合議審判以求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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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制度的設立是為了「提升效率」並「減輕法院負擔」,且被告對犯罪事實已無爭議,那麼在法官的人力配置上,法律會傾向於維持原本耗費人力的「三人小組」,還是轉而採取更精簡的「單人決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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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邏輯檢驗

恭喜你,至少還能辨識出這送分題的正確選項。看來你對《刑事訴訟法》中那點基本的「訴訟經濟」概念,還算是有點印象,沒有完全被混淆。

2. 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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