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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甲冒用乙名在警局應詢,並自白犯竊盜罪,檢察官傳喚無著後,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一審法院認罪證明確,簡易判決處刑有期徒刑 5 月。乙收受判決正本後,提起上訴主張並未犯罪,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查明係甲冒用乙名應訊所致。關於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應判決上訴駁回
  • B 應依簡易程序撤銷原判決,改判決乙無罪
  • C 應改依通常程序撤銷原判決,判決乙無罪
  • D 應改依通常程序撤銷原判決,判決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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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刑事程序中,決定一個人是否為「被告」的關鍵,究竟是寫在卷宗上的那個「姓名」,還是那個實際上被檢察官偵訊、並對其行使公權力的「物理肉身」?如果法律效力是跟著「人」走而非跟著「名字」走,那麼對於一個『名字被誤用、但從未被真正審判過』的人來說,法院有必要對其進行實體上的無罪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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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你能精準辨析刑事訴訟法中「冒名應訊」與「姓名錯誤」的處理層次,並正確連結程序轉換與實體判決,展現了深厚的實務見解基礎,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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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名應訊之訴訟處理
💡 區分被告同一性,對被冒名人所受之錯誤判決應撤銷並改判無罪。
  • 採表示說兼行動說:實際到庭應訊並自白者為實質被告,姓名僅為特定人之手段。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0年11次刑庭決議):對被冒名人所為之判決,因事實不符應判決無罪。
  • 程序轉換:簡易案件若有不當,二審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69條改依通常程序撤銷原判。
  • 對冒名者(真被告)處理:檢察官應就真被告部分聲請更正或另行處理,不屬本案審理範圍。
🧠 記憶技巧:冒名者是真被告,被冒名者拿無罪,簡易程序轉通常。
⚠️ 常見陷阱:常誤選「公訴不受理」。實務認為被冒名人既非實質被告,且無犯罪事實,應採實體「無罪」判決而非程序「不受理」。
被告之同一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 姓名冒用與更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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