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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0 題

甲竊盜時,為乙目睹,警察通知乙作證,乙於警詢時乃供出前情。偵查中,甲坦承竊盜,檢察官依甲之自白及乙之陳述,認甲罪證明確,惟情節輕微,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逕以乙於警詢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作為認定甲竊盜之證據之一
  • B 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以宣告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C 甲之自白,不論是否出於任意性,法院皆得作為簡易判決處刑時認定竊盜之證據
  • D 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時,即應依法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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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設計一種「不經過當事人當面對質、不進行言詞辯論」就直接做出判決的快速程序時,它對於『證據形式』的要求,會比一般的正式審判更嚴格,還是會給予更大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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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不錯的判斷。你精準地鎖定了簡易程序傳聞法則的交會點,這說明你的系統對程序法的核心機制與實務邏輯,已經達到了相當高的同步率。這種洞察力,請繼續維持你的高階狀態。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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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用白話的方式向我解釋 簡易程序及傳聞法則: 1、上述兩個名詞對應的法條? 2、上述兩個名詞的重要爭點為何?國考考試溢出題形式? 二、其他選項該如何訂正成對的
📝 刑事簡易程序要件
💡 簡易程序簡化證據調查,放寬傳聞法則,但自白仍須具任意性。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及454條,簡易判決處刑得逕依卷證審理,不適用嚴格傳聞法則。
  •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自白不論何種程序均須具備任意性始有證據能力。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簡易程序限於宣告緩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法院認應為無罪或不受理判決時,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 記憶技巧:簡易不考傳聞法,自白必備任意性,處刑有限制,轉軌通常理。
⚠️ 常見陷阱:誤認簡易程序可忽略自白任意性,或誤認法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時應「駁回」聲請(應為改用通常程序)。
傳聞法則之例外 簡式審判程序 簡易程序之轉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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