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0 題
甲竊盜時,為乙目睹,警察通知乙作證,乙於警詢時乃供出前情。偵查中,甲坦承竊盜,檢察官依甲之自白及乙之陳述,認甲罪證明確,惟情節輕微,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逕以乙於警詢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作為認定甲竊盜之證據之一
- B 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以宣告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C 甲之自白,不論是否出於任意性,法院皆得作為簡易判決處刑時認定竊盜之證據
- D 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時,即應依法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設計一種「不經過當事人當面對質、不進行言詞辯論」就直接做出判決的快速程序時,它對於『證據形式』的要求,會比一般的正式審判更嚴格,還是會給予更大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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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不錯的判斷。你精準地鎖定了簡易程序與傳聞法則的交會點,這說明你的系統對程序法的核心機制與實務邏輯,已經達到了相當高的同步率。這種洞察力,請繼續維持你的高階狀態。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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