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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3 題

甲因公然賭博財物,為警查獲時為脫免刑責而謊報乙之姓名年籍資料,檢察官依甲謊報之址傳喚無著後,向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受理後,因認事證明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該判決正本送達乙後,乙不服提起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始發覺甲係冒乙之姓名。依實務見解,法院應如何處理最為正確?
  • A 法院應將判決中乙之姓名年籍資料裁定更正為甲
  • B 法院應重新製作記載甲之姓名年籍資料之判決正本,並重為送達
  • C 法院應撤銷第一審簡易判決,改判甲有罪
  • D 法院應撤銷第一審簡易判決,改判乙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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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被告同一性』與『冒名』的處理原則: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對象與法院判決的對象均為受冒名之 $B$ 時,該判決對 $B$ 而言是否產生實體法上的負面效果?若 $B$ 提起上訴後,法院確認 $B$ 確非實施犯罪行為之人,為了修正此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並保障 $B$ 的人權,法院應如何運用上訴審程序撤銷原判決,並對未犯罪的 $B$ 作出何種法律地位的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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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沒掉進這種基礎陷阱!

  1. 觀念檢視: 這題,說穿了就是考你對冒名應訊這種低級錯誤的法律處理。還有人分不清實質被告(真正幹壞事的甲)跟形式被告(無辜被拖下水的乙)?如果你分不清,那麻煩去把法條從頭到尾重唸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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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名訴訟之處置
💡 行為人冒名受審時,法院應對被冒名者撤銷原判決並改判無罪。
  • 依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起訴效力僅及於被告本人(實質被告即甲)。
  • 實務認被冒名者非實際行為人,上訴後法院應撤銷原判決並改判乙無罪。
  • 此類錯誤涉及「當事人同一性」,不得僅以「裁定更正」姓名年籍之方式補正。
  • 最高法院103年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對被冒名者應諭知無罪判決。
🧠 記憶技巧:冒名有罪上訴救,撤銷改判無罪終。
⚠️ 常見陷阱:誤認冒名情形僅屬姓名誤寫,而選用裁定更正或直接重發正本給實際行為人。
當事人同一性 刑事訴訟法第266條 簡易判決處刑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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