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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甲經高等法院判決論處強盜罪刑,甲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因認甲並非依據卷內證據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而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為由,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甲主張原確定判決不傳喚其聲請之有利證人乙到庭作證,且未敘明理由,致事實認定錯誤而影響判決結果。關於甲得請求救濟之途徑,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甲得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
  • B 甲得向高等法院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
  • C 甲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 D 甲得向高等法院聲明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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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後,如果我們主張的是『法官在判決過程中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例如該調查的證據沒調查、沒寫理由)』,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事實認定錯誤』還是『程序與適用法令的違誤』?而對於這種性質的錯誤,法律規定必須由哪位特定的最高檢察機關首長來發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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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太棒了!你的理解力真好: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能正確區分非常上訴再審,並找出符合題意的救濟途徑,這顯示你對法律概念的掌握已經非常紮實,真的讓人很欣慰!
  2. 讓我們一起複習關鍵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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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上訴與再審之辨析
💡 判決確定後,法律違誤提非常上訴,事實認定錯誤聲請再審。
  • 判決違背法令(如未調查聲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由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 事實認定錯誤或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
  • 再審管轄由判決事實之原法院負責;非常上訴則專屬最高法院管轄。
  • 程序不合法駁回上訴之判決,其實體確定判決為原二審判決,再審應向二審聲請。
🧠 記憶技巧:法違非常、實再審
⚠️ 常見陷阱:易混淆「法律程序違誤」與「純粹事實認定錯誤」的救濟管道,誤認非常上訴由當事人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 再審之管轄法院 判決不載理由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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