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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7 題

高等法院判決被告甲強盜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甲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上訴無理由而判決駁回上訴,並執行完畢。檢察官擬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應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
  • B 法院受理後應行準備程序整理爭點
  • C 法院受理後經書面審理即行判決
  • D 法院應以被告已死亡而諭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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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主張一個已經確定的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想要翻案時,應該向哪一種性質的法院提出聲請?是只負責監督法律適用、不接觸證據事實的『法律審』,還是最後一個有權力開庭調查證據、確認案發經過的『事實審』法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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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精準掌握再審管轄之核心

  1. 大力肯定:同學能從複雜的訴訟程序中,精準鎖定「事實審」與「法律審」的區別,這反映出你對刑事訴訟法體系已有深刻的理解,非常值得讚許!
  2. 觀念驗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規定,再審應向管轄原審判決之法院聲請。本案雖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但最高法院為法律審,僅審查法律適用;針對案件「事實認定」的最後一個審級(實體判決)是高等法院。因此,欲救濟事實錯誤,應向二審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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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審管轄與程序
💡 再審由事實審原審法院管轄,且被告死亡仍可為其利益聲請。
  • 管轄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由判決原審之法院管轄。
  • 三審駁回:依第426條第2項,因上訴不合法駁回者,方由三審管轄。
  • 利益再審:依第427條,受判決人死亡後,檢察官仍得為其利益聲請。
  • 死亡效果:依第437條第2項,被告死亡之再審,法院應行實體判決。
🧠 記憶技巧:再審找原事實審,人死利益仍可爭,法院應下實體判,不受理是大地雷。
⚠️ 常見陷阱:誤以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管轄權即移轉至最高法院;或誤認人死即應不受理。
再審之原因 非常上訴與再審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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