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7 題
甲女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聲稱乙男對其犯強制性交罪,並提出沾有乙精液之底褲作為證據,檢察官偵查後,以乙犯強制性交罪而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有罪,科處有期徒刑 8 年,乙隨即提出上訴,但接連被第二審及第三審法院駁回而告確定,乙因而入監服刑。2 年後,甲於某個私人場合,向其友人丙坦誠:「甲、乙係合意為性行為,該底褲之精液並非強制性交後所得,而係甲用乙之精液自行塗抹」,丙返家後主動向檢察官報告此事,檢察官從而提起再審聲請。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錯誤?
- A 本案底褲係原已存在,而嗣後發現且足以動搖判決之新證據,故檢察官之再審聲請係為有理由
- B 法院裁定許可再審聲請後,另得裁定停止乙有期徒刑之執行
- C 若再審法院重新審理後,發現乙未對甲強制性交,再審法院得諭知無罪判決
- D 若再審法院重新審理中,乙已因不堪經年訟累而死亡,再審裁判應不行言詞辯論,直接由檢察官以書狀陳述意見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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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物件在第一次審判時就已經被法官拿在手上、放在卷宗裡,甚至在判決書裡被寫得清清楚楚,那麼在法律的邏輯中,我們還能稱這個「物件本身」是『審判後才發現』的新東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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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再審事由中「新證據」要件之認定,選項 A 為錯誤之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之情形包含:「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關於此處新證據的定義,同法第420條第三項明文規定:「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觀察本題案例事實,甲女於最初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時,便已經「提出沾有乙精液之底褲作為證據」,這表示該件底褲在原判決確定前不僅已經存在,而且已經過原審法院的調查與斟酌,作為判決乙男有罪的基礎。因此,該底褲並不符合法條所定「未及調查斟酌」或「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要件,不能被認定為新證據。選項 A 將原審程序中早已提出並調查過之底褲,指稱為「嗣後發現且足以動搖判決之新證據」,顯然與法條對於新證據的定義不符,屬於錯誤之敘述。
再審事由與程序
💡 判決確定後發現足以動搖原判決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得聲請再審。
- 依刑訴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新證據指判決前已存在但未經發現或審酌者。
- 偽證或證據變造(第1、2款)原則須經判決確定,除非事實上無法取得判決。
- 法院裁定開始再審後,得依刑訴法第430條但書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 受判決人死亡時,依刑訴法第437條第2、3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