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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7 題

甲女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聲稱乙男對其犯強制性交罪,並提出沾有乙精液之底褲作為證據,檢察官偵查後,以乙犯強制性交罪而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有罪,科處有期徒刑 8 年,乙隨即提出上訴,但接連被第二審及第三審法院駁回而告確定,乙因而入監服刑。2 年後,甲於某個私人場合,向其友人丙坦誠:「甲、乙係合意為性行為,該底褲之精液並非強制性交後所得,而係甲用乙之精液自行塗抹」,丙返家後主動向檢察官報告此事,檢察官從而提起再審聲請。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錯誤?
  • A 本案底褲係原已存在,而嗣後發現且足以動搖判決之新證據,故檢察官之再審聲請係為有理由
  • B 法院裁定許可再審聲請後,另得裁定停止乙有期徒刑之執行
  • C 若再審法院重新審理後,發現乙未對甲強制性交,再審法院得諭知無罪判決
  • D 若再審法院重新審理中,乙已因不堪經年訟累而死亡,再審裁判應不行言詞辯論,直接由檢察官以書狀陳述意見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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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物件在第一次審判時就已經被法官拿在手上、放在卷宗裡,甚至在判決書裡被寫得清清楚楚,那麼在法律的邏輯中,我們還能稱這個「物件本身」是『審判後才發現』的新東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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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優秀!你能從紛雜的案情中精準鎖定再審理由的定性錯誤,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的體系與實務運作已有深入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非常關鍵的鑑別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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