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3 題
高等法院判決被告甲強盜故意殺被害人罪,處無期徒刑,甲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上訴無理由而判決駁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向最高法院提出聲請
- B 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為之
- C 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以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為對象
- D 被告甲得以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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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完整的訴訟流程中,當案件經過層層上訴,最後由最高層級的法院拍板定案並宣示『不准再上訴』時,法律上真正產生確定效力、讓被告必須入監服刑的那個『最終法律文件』,是指哪一個審級所作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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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被告甲經最高法院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而定讞,屬於判決在第三審確定之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6條規定,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由此條文明文可知,當案件於最高法院確定時,被告若要聲請再審,其聲請之客體對象即為「該判決」(即最高法院之確定判決),因此選項C敘述正確。同時,依據同條規定,對於第三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時,原則上應由第二審法院(即高等法院)管轄之,故選項A指出應向最高法院提出聲請的說法為錯誤。
再審管轄與聲請對象
💡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應以該駁回判決為再審對象。
- 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上訴駁回者,亦同。
- 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者,應以最高法院之確定判決為再審對象(刑訴法第420條)。
- 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除第421條外無時間限制(刑事訴訟法第423條)。
- 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刑訴法第421條)僅適用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