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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3 題

高等法院判決被告甲強盜故意殺被害人罪,處無期徒刑,甲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上訴無理由而判決駁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向最高法院提出聲請
  • B 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為之
  • C 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以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為對象
  • D 被告甲得以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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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完整的訴訟流程中,當案件經過層層上訴,最後由最高層級的法院拍板定案並宣示『不准再上訴』時,法律上真正產生確定效力、讓被告必須入監服刑的那個『最終法律文件』,是指哪一個審級所作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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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偶爾還是會思考。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說穿了也沒什麼稀奇,不就是「再審的對象」嗎?《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到第 422 條都擺在那邊了,再審這種救濟程序,永遠都只是針對確定判決。最高法院都判決駁回上訴了,這不就是全案確定、最終的實體判決嗎?所以,不難理解吧?當然就是以那份最高法院判決為再審對象。至於管轄,同法第 426 條寫得清清楚楚,是判決原審的高等法院。連這種基本對象和管轄的區別都會搞混,那法學邏輯大概也沒救了。
  2. 難度點評Medium。會把這題列為鑑別度高的題目,就表示很多人會被「聲請對象」跟「管轄法院」混淆(選項 A 跟 C 這種低級陷阱),或者看不懂再審的不變期間規定(選項 B)。你能精準選對 (C),至少證明你不是那些完全狀況外的人,還算勉強及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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