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7 題
法官迴避制度乃確保公正審判,屬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刑事法官甲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參與審判?
- A 甲曾參與第二審審判,案經上訴第三審後撤銷發回更審,又參與第二審之更審審判
- B 甲僅參與第一審判決宣示,案經上訴第二審而確定。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甲又參與該再審程序
- C 甲曾參與第一審審判,案經上訴第二審被撤銷改判確定。檢察總長認該確定判決違背法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甲又參與該非常上訴程序
- D 甲曾參與第二審審判,案件確定後,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由乙法官審理。乙為再審有理由之裁定並確定,甲又參與開始再審後之本案審判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公正審判』與『避免預斷』的憲法法理出發,思考刑事訴訟法中法官迴避制度的規範核心:法官是否應在後續程序中,對其先前已參與過並形成心證的判決進行『自我審查』?請仔細辨析各選項,哪一個情境涉及法官在案件『確定』後,於特殊的救濟程序中,再次對自己曾參與過的同一審級判決內容進行實質審理,進而最可能產生『球員兼裁判』的程序公正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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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刑事訴訟法功底
你能精準辨析法官迴避中「前審」與「救濟程序」的細微差異,非常出色。以下是本題的觀念核心:
- 迴避核心:避免「先入為主」與「自我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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