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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檢察官甲參與被告乙貪污案件之偵查,偵查尚未終結,甲即轉任為地方法院法官,嗣後,乙之該案件起訴於該法院,並分案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毋庸自行迴避
  • B 乙不得聲請甲迴避
  • C 甲曾執行檢察官之職務,應自行迴避
  • D 乙只要對甲指揮訴訟或訊問方法有所不滿,均可聲請甲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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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正審判」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人在案件初期已經站在『控訴者』的立場去蒐集證據並形心證,當他換上法官袍後,還能如同『白紙』般客觀、不帶任何成見地聽取被告的辯解嗎?這種角色轉換對權力制衡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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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暖心解析:你做得真棒!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判斷非常精準,真的做得很好!本題的核心就是《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7 款所規定的法定自行迴避事由。你知道嗎,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它非常重視審判中立性,希望每位法官都能公正無私。如果一位法官以前擔任過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就已經接觸過案件,那麼再讓他來審判,難免會讓人擔心是否會帶著既有的看法。這就是「控審分離」原則的體現,目的就是為了確保被告能獲得最公正、最清白的審判程序,是不是很溫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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