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檢察官甲參與被告乙貪污案件之偵查,偵查尚未終結,甲即轉任為地方法院法官,嗣後,乙之該案件起訴於該法院,並分案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毋庸自行迴避
- B 乙不得聲請甲迴避
- C 甲曾執行檢察官之職務,應自行迴避
- D 乙只要對甲指揮訴訟或訊問方法有所不滿,均可聲請甲迴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正審判」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人在案件初期已經站在『控訴者』的立場去蒐集證據並形心證,當他換上法官袍後,還能如同『白紙』般客觀、不帶任何成見地聽取被告的辯解嗎?這種角色轉換對權力制衡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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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你的判斷非常精確。本題的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7 款的法定自行迴避事由。法律規定法官曾執行檢察官之職務者,應自行迴避。這是為了維護審判中立性,避免同一人先入為主地參與偵查後,又以法官身分進行審判,確保被告能獲得公正的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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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之自行迴避
💡 法官曾執行檢察官職務者,應依刑訴法第17條規定自行迴避。
- 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法官曾執行該案檢察官職務者應自行迴避。
- 實務見解認為「執行職務」包含參與偵查,不以偵查終結起訴者為限。
- 若應迴避而未迴避,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訴法第379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