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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7 題

甲涉犯普通強盜罪全程被身為法官的乙所目擊。偵查中,檢察官丙將乙列為證人並傳喚其到場訊問。嗣後檢察官起訴甲犯普通強盜罪嫌,一審判決後,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法官乙為該案件之陪席法官。公訴檢察官丁由卷宗知悉上情,並聲請調查證據,聲請乙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乙法官應自行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曾為證人,丁雖明知此事且有所聲請調查證據,但僅甲有權聲請乙迴避
  • B 乙法官應自行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曾為證人,丁雖明知此事且有所聲請調查證據,甲或丁仍得聲請乙迴避
  • C 乙法官毋庸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曾為證人,丁已明知此事且有所聲請調查證據,所以甲或丁均不得聲請乙迴避
  • D 乙法官毋庸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非被害人,所以甲或丁皆無權聲請乙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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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官在同一案件中,既是『親歷現場的證人』,又是『判定證據的裁判者』,這在角色定位上產生了什麼樣的根本性矛盾?如果這種矛盾會直接損害司法審判的客觀性,法律會因為當事人太晚提出異議就選擇視而不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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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沒錯到離譜。

看來你總算把《刑事訴訟法》那點基本迴避制度給「搞懂」了,恭喜。但別得意,這只是及格邊緣。

  1. 法定強制迴避?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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