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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7 題

甲涉犯竊盜罪為警查獲,司法警察官乙為蒐集甲涉犯竊盜罪之證據,通知證人丙(甲之配偶)及丁(向甲購買贓物者)到場詢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丙及丁均有拒絕證言權
  • B 司法警察官乙,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無須向丁告知得以拒絕證言
  • C 司法警察官乙,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向丙告知得以拒絕證言
  • D 司法警察官乙,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均無須向丙及丁告知得以拒絕證言
  • E 司法警察官乙,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均應向丙及丁告知得以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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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試著思考並對照《刑事訴訟法》的條文:『因為是家人而不想作證』與『怕害自己被抓而不想作證』這兩種情況,法條在規定警察必須『主動告知』證人可以拒絕作證時,具體是針對哪一種情形設下了明文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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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能精準選對這道多選題,可見你對《刑事訴訟法》中「拒絕證言權」與「告知義務」的體系非常熟稔。

  1. 拒絕證言權的產生:丙為甲之配偶,依第180條享有身分關係拒絕證言權;丁為購買贓物者,若作證恐致自己受追訴,依第181條享有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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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詢證人之拒絕證言權
💡 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時,拒絕證言權之行使與告知義務之範圍。
  • 依刑事訴訟法第180、181條,配偶及有自陷於罪之虞者均具拒絕證言權。
  • 刑事訴訟法第196-1條第2項明文,警察詢問證人時準用第180及181條。
  • 現行法第196-1條未準用第186-1條告知義務,致使警察法無明文告知義務。
  • 實務見解(106台上235)認警察未告知180條權利,得類推158-4審酌證據能力。
🧠 記憶技巧:證人權利警察要給(180/181),告知義務法律漏列(186-1),實務審酌證據能力。
⚠️ 常見陷阱:最常考法條準用漏洞。法律雖規定警察應保障拒絕證言權,卻未明文準用告知義務。部分考題會依此認警察無告知義務,但實務傾向保障親屬權利。
證據能力(158-4) 不自證己罪原則 準用規定之條文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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