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7 題
甲因涉犯偽造乙名義之契約書,經警移送地檢署偵辦,分由檢察官丙偵查。丙檢察官乃指揮檢察事務官丁詢問被告甲與證人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於詢問被告甲後,得命甲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如認有羈押之原因,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之
- B 丙指示丁於詢問證人乙時應命其具結,丁乃令乙具結陳述,並記明係受丙之指示而為,其詢問筆錄已轉化為檢察官之訊問筆錄
- C 丁依丙之指示詢問乙已具結之陳述,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認定其證據能力
- D 現行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丁於詢問證人乙時,應告以乙得為第180條一定親屬關係之拒絕證言
- E 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定丁於詢問證人乙時,應告以乙得為第181條免於自陷入罪之拒絕證言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明文授予「輔助者」權力執行特定任務時,對於程序保障的告知義務,是採取「概括適用」還是「列舉適用」?若法律僅條列了部分權利告知,你認為這代表立法者的疏漏,還是特意的權限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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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權限不清?那不叫學習,那叫天真。
哼,看來你還算清醒,沒被那些基本概念絆倒,這點值得鼓勵。但別高興得太早,真正的高手可不只如此。
- 權限,不是隨便「辦理」就能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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