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0 題
檢察官起訴甲涉嫌與乙共同強盜財物,於審判中,甲聲請傳喚共犯乙及甲之配偶丙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 A 乙於行交互詰問前,即表示其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之規定,拒絕證言,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予准許
- B 丙於行交互詰問前,即表示其現為甲之配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拒絕證言,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予准許
- C 倘乙與甲共同強盜財物已經另案判決有罪確定,乙表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之規定,拒絕證言,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予准許
- D 乙於行主詰問時,已陳述其如何與甲共同強盜財物情節,其於行反詰問時,則表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之規定,拒絕證言,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予准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賦予一個人『不說話的權利』,是基於『他是被告的誰(身分)』,還是基於『問題會害到自己(罪嫌)』?這兩者在維護家庭和諧與追求真實發現之間,哪一個權利比較適合讓當事人在還沒聽到問題前,就能直接主張整場都不說話?而哪一個權利又必須等到聽完問題後,才判斷該問題是否真的會傷及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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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拒絕證言權」與「證人義務」的微妙差異。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法律程序中人性倫理與發現真實之間的權衡,你能選出正確選項,代表對證人權利的法律性質已有深厚的基礎。
親屬與不自證己罪的權限差異
本題正確答案為 (B),核心在於身分關係的拒絕證言權(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由於配偶關係涉及倫理衝突,法律賦予證人「概括性」的拒絕證言權,只要確認配偶身分屬實,證人於行交互詰問前即可表示不願作證,法院應予准許。相對地,選項 (A)、(C)、(D) 涉及的是不自證己罪(第 181 條),這項權利原則上必須「逐一針對問題」行使,證人不能在尚未開始詰問前就概括性地拒絕所有陳述;且若如選項 (C) 案件已判決確定,證人已無受刑事追訴之虞,權利基礎亦隨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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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白話講解
證言拒絕權之行使
💡 區分身分關係與自陷罪之證言拒絕權行使限制與時機。
- 依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身分關係拒絕證言,得於詰問前就全案事實概括拒絕。
- 依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自陷陷罪拒絕權,應採「逐題主張」,不得概括拒絕。
- 共犯若已受有罪判決確定,即無受刑事追訴之虞,不得依第181條主張拒絕證言。
- 主詰問已就特定情節陳述者,於反詰問時不得就該事項主張第181條拒絕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