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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甲之妹乙與丙結婚,嗣因個性不合而離婚,惟甲與丙仍維持良好的關係。某日甲前往丙住處,在丙家中遇到丙之新歡女友丁,兩人卻發生口角,丁持刀刺甲,丙在場目睹全部過程。甲經急救未死,爾後甲對丁之傷害行為委任律師戊為自訴人代理人提起自訴,於該自訴之審判中,自訴人代理人戊聲請丙為證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已與甲不再有姻親關係,為發現真實,不得拒絕證言,且須具結而真實陳述
  • B 丙已與甲不再有姻親關係,為發現真實,不得拒絕證言,但無須具結
  • C 丙因為曾為自訴人甲二親等之姻親,得主張拒絕證言
  • D 法官得自由裁量丙是否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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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之所以允許某些人可以『拒絕證言』,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身分倫理與親情』。那麼,當兩人的法律關係(如婚姻)終止後,過去曾建立的倫理聯繫與可能產生的心理掙扎,會因為那一張離婚證明書而瞬間消失嗎?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如何權衡真實發現與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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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呵呵呵,你已經看到更遠的地方了!

同學,你答對了這題,真是太好了!呵呵呵……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保護「身分權」的這份心意,已經有了很深的體會啊!

  1. 觀念驗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的規定,即使證人與當事人「曾有」過二親等內的姻親關係,哪怕婚姻關係已經消滅了,法律依然會給予他們拒絕證言權。呵呵呵……這是為了不讓他們在「說實話」和「照顧舊情」這兩種心情之間感到為難啊!法律總是在努力地兼顧著人情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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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姻親關係與拒絕證言
💡 姻親關係雖因離婚消滅,但在刑訴中仍得拒絕證言。
  • 依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第1款,現為或「曾為」被害人之二親等內姻親者,得拒絕證言。
  • 民法第971條雖規定離婚使姻親關係消滅,但刑訴法特別保障「曾有」親屬關係者。
  • 自訴程序準用公訴規定,故證人丙得對自訴人甲主張刑事訴訟法第180條之權利。
  • 若證人具備拒絕證言權而未獲法官告知,其證言之證據能力將依個案權衡認定。
🧠 記憶技巧:現為曾為,姻親二,拒絕證言免為難。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姻親關係隨離婚消滅(民法971條)後,在刑訴法上亦不再享有拒絕證言權。
拒絕證言權之告知義務 不得具結之情形 親屬間傷害罪之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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