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9 題
甲、乙偷竊甲之父丙之財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僅對乙提起告訴,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效力及於甲
- B 若乙亦為丙之養子,丙僅對乙提起告訴,該效力並不及於甲
- C 丙既為告訴人,故其陳述被害經過時,不得以證人身分,進行訊問
- D 丙對甲、乙均提起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丙恰巧為審理本案法官配置之書記官,丙依法應自行迴避,若丙不自行迴避,當事人亦得聲請丙迴避,該迴避應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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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講求公正公平的法庭審理中,如果負責記錄開庭過程、製作筆錄的公職人員,剛好就是該起犯罪案件中直接受損害的當事人,這會對審判的客觀性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應如何確保程序上的「利益衝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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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核心在於刑事訴訟程序之公正性。以下簡析要點:
- 告訴不可分之例外:(A)(B) 涉及《刑法》第 324 條親屬竊盜,此屬「相對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若因身分關係導致告訴效力有差異時,告訴不可分原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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