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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甲車禍受傷,因傷勢不重,與肇事者乙簽下和解契約,乙同意支付甲新臺幣 1 萬元,甲也表示不會提起任何訴訟。甲妻丙為甲抱屈,認為賠償金太少了,堅持甲應提起告訴。為此甲與丙大吵一架後辦理離婚登記,但丙仍對乙提起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既然已經與乙和解,甲應該撤回告訴
  • B 丙的告訴不合法,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 C 本案發生合法告訴的效力,檢察官應依法偵查終結
  • D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丙可以獨立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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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保護特定家庭關係,賦予被害人家屬額外的訴訟權利,請思考:這項權利的行使基礎,應該是以『傷害發生當下』具備該身分即可,還是必須在『正式向國家請求追訴』的那一刻,該身分關係依然合法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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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與肇事者乙發生車禍受傷,此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甲之妻丙在與甲辦理離婚登記後,才對乙提起告訴,因丙於提告時已喪失配偶身分,屬於無告訴權人,故其告訴並不合法。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8號解釋明文:「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合法或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者,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因此,面對丙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之情形,檢察官依法應對此不合法之告訴為不起訴處分,故選項B之敘述為正確。

📝 刑事告訴權人之身分認定
💡 告訴權之行使,須於「提起告訴時」具備法律規定之身分要件。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逕行提起告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被害人之配偶得獨立提起告訴。
  • 實務見解認為,配偶告訴權之行使,須以「告訴時」具備夫妻關係為前提。
  • 若於提起告訴前已離婚,因已喪失配偶身分,其告訴即不合法(不具訴訟適格)。
🧠 記憶技巧:告訴身分看『當下』,離婚之後沒權拿。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只要「案發時」有配偶身分即可,忽略了「提起告訴時」身分已不存在的法律效力。
告訴權人之範圍 獨立告訴權與代理告訴之區別 告訴之不可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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