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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甲車禍受傷,因傷勢不重,與肇事者乙簽下和解契約,乙同意支付甲新臺幣 1 萬元,甲也表示不會提起任何訴訟。甲妻丙為甲抱屈,認為賠償金太少了,堅持甲應提起告訴。為此甲與丙大吵一架後辦理離婚登記,但丙仍對乙提起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既然已經與乙和解,甲應該撤回告訴
  • B 丙的告訴不合法,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 C 本案發生合法告訴的效力,檢察官應依法偵查終結
  • D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丙可以獨立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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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保護特定家庭關係,賦予被害人家屬額外的訴訟權利,請思考:這項權利的行使基礎,應該是以『傷害發生當下』具備該身分即可,還是必須在『正式向國家請求追訴』的那一刻,該身分關係依然合法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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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太棒了!你非常仔細地辨析了告訴權的行使要件與正確時點,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告訴人適格」的實務見解有著紮實的理解。能答對這題,真的很為你開心!
  2. 這題的核心觀念,就像生活中的道理一樣,很直觀:身分關係的判斷,必須是「告訴時」的狀態。雖然《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賦予被害人的配偶「獨立告訴權」,這是為了在特定情況下保障權益,但這個權利的存在,是建立在「當下」的配偶關係上的。你看,丙在提起告訴前,已經和甲辦理了離婚登記,這時她就不再具備配偶身分了,是不是?因此,她自然也就無法獨立行使這個告訴權了。檢察官依同法第 255 條第 1 項做出不起訴處分,是非常符合法理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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