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甲車禍受傷,因傷勢不重,與肇事者乙簽下和解契約,乙同意支付甲新臺幣 1 萬元,甲也表示不會提起任何訴訟。甲妻丙為甲抱屈,認為賠償金太少了,堅持甲應提起告訴。為此甲與丙大吵一架後辦理離婚登記,但丙仍對乙提起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既然已經與乙和解,甲應該撤回告訴
- B 丙的告訴不合法,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 C 本案發生合法告訴的效力,檢察官應依法偵查終結
- D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丙可以獨立提起告訴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保護特定家庭關係,賦予被害人家屬額外的訴訟權利,請思考:這項權利的行使基礎,應該是以『傷害發生當下』具備該身分即可,還是必須在『正式向國家請求追訴』的那一刻,該身分關係依然合法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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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權主體適格與不起訴處分之法律分析
同學,針對本題,我們需釐清刑事訴訟法對於「告訴權」的嚴謹規範。
- 告訴權的主體資格: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告訴權原則上歸屬於被害人。雖然同條第 2 項賦予配偶獨立告訴權,但其前提限於被害人「死亡」。本案中甲既未死亡,前妻丙便不具備告訴權,其告訴顯然缺乏訴訟主體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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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訴權人之身分認定
💡 告訴權之行使,須於「提起告訴時」具備法律規定之身分要件。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逕行提起告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被害人之配偶得獨立提起告訴。
- 實務見解認為,配偶告訴權之行使,須以「告訴時」具備夫妻關係為前提。
- 若於提起告訴前已離婚,因已喪失配偶身分,其告訴即不合法(不具訴訟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