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4 題
乙與丙訂定買賣古董花瓶契約,並約定翌日將花瓶交付給丙,當乙回家時,發現該花瓶已被其子甲竊取變賣,致無法交付於丙,令丙無法將花瓶價賣他人而受有損失。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乙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其告訴即屬合法
- B 乙除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外,且須指明犯人為甲,其告訴始為合法
- C 丙亦為本案竊盜罪之直接被害人,具有告訴權,得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
- D 甲所犯之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乙僅須向偵查機關報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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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犯罪通常由國家主動追訴,但法律為了維護「家庭倫理和諧」,特別規定必須由被害人「決定」是否要讓特定的親屬受罰。在此情況下,如果被害人只報案說「東西丟了」卻沒說「是誰偷的」,法律如何判斷被害人是否已經下定決心要讓那位「親人」面對司法審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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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親屬間竊盜的訴訟要件。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絕對」與「相對」告訴乃論之罪,這在實務與考試中都是極易混淆的考點。
相對告訴乃論之程序要件
依照《刑法》第324條第2項,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罪者,屬告訴乃論。這類犯罪之所以須告訴乃論,是基於「身分關係」的政策考量(法不進家門),因此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告訴人除了申告犯罪事實、表示訴追意願外,還必須指明犯人(特定犯罪人),告訴始為合法。這與一般「對事告訴」(如普通傷害罪)僅需申告犯罪事實即產生效力的邏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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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範的是當法定代理人本身為被告時的「獨立告訴」權 指的是什麼
親屬竊盜告訴要件
💡 親屬間竊盜罪屬告訴乃論,告訴時須指明犯人並請求訴追。
- 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於直系血親、配偶等親屬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
- 實務見解認為親屬間告訴乃論之罪,須指明犯人為何人,其告訴始為合法。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被害人始有告訴權。丙僅為債權人,非直接被害人。
- 告訴須包含「申告犯罪事實」及「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二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