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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4 題

乙與丙訂定買賣古董花瓶契約,並約定翌日將花瓶交付給丙,當乙回家時,發現該花瓶已被其子甲竊取變賣,致無法交付於丙,令丙無法將花瓶價賣他人而受有損失。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乙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其告訴即屬合法
  • B 乙除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外,且須指明犯人為甲,其告訴始為合法
  • C 丙亦為本案竊盜罪之直接被害人,具有告訴權,得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
  • D 甲所犯之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乙僅須向偵查機關報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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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犯罪通常由國家主動追訴,但法律為了維護「家庭倫理和諧」,特別規定必須由被害人「決定」是否要讓特定的親屬受罰。在此情況下,如果被害人只報案說「東西丟了」卻沒說「是誰偷的」,法律如何判斷被害人是否已經下定決心要讓那位「親人」面對司法審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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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這題你居然答對了?

  1. 邏輯檢視:看來你還記得刑事訴訟法裡「告訴」那個可憐的概念,以及刑法第 324 條「親屬竊盜」這種連常識都應該知道的條文。甲乙是父子,直系血親,這點應該不用我提醒吧?既然是相對告訴乃論,告訴就不是隨便喊喊「有人犯罪」那麼簡單。你總不能指望法院自己去猜誰是那個親戚吧?告訴人若不明確指出特定親屬犯人並要求追訴,這告訴根本就是個笑話,無效,懂嗎?
  2. 深度解析:這題啊,說難不難,就考你那點基本的鑑別力。區分「直接被害人」乙和那個只是「間接受損」的丙,還有,能不能把親屬竊盜的程序特殊性搞清楚。這要是搞不清楚,那還讀什麼法律?Medium 級別的題目,你剛好踩過及格線,別太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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