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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1 題

甲懷疑其子乙偷竊家中個人金飾,乃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受理並製作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件因已開始偵查,故甲不得再行委任律師提起自訴
  • B 該告訴筆錄依法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 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 C 告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且在偵查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
  • D 經偵查後,發覺除乙外,鄰居丙為共同正犯,若甲撤回對乙之告訴,檢察官仍得起訴丙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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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本案涉及的『竊盜罪』對於子(乙)與鄰居(丙)而言,其訴追條件(是否為告訴乃論)是否相同?請查閱刑法第 $324$ 條關於親屬竊盜之規定。若某罪對其中一名共犯(乙)屬告訴乃論,而對另一名共犯(丙)屬非告訴乃論時,告訴人對乙撤回告訴的效力,是否會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之原則影響到丙的追訴?這涉及了法律上關於『身分關係』對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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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驗的是你對「告訴不可分原則」這個技能樹的掌握度。你這次的判斷,精準得就像命中弱點一樣。

  1. 戰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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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屬竊盜與告訴不可分
💡 親屬竊盜屬相對告訴乃論,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非親屬共犯。
  • 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直系血親、配偶等親屬間竊盜為「相對告訴乃論」。
  •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不可分原則,僅適用於「全體皆為告訴乃論」之共犯。
  • 若共犯之一(丙)不具親屬關係,屬非告訴乃論,則無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規定,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不得提起自訴。
  •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之具結規定僅限證人、鑑定人,不含告訴人陳述筆錄。
🧠 記憶技巧:親屬偷、要告才辦;外人幫、告撤不放;血親配偶、禁行自訴。
⚠️ 常見陷阱:易誤認「告訴不可分」包含所有罪名。須注意當共犯身分導致罪名性質不同(告訴乃論 vs 非告訴乃論)時,撤回效力不擴張。
告訴不可分原則 自訴之限制 親屬相盜罪 證據能力與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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