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1 題
甲懷疑其子乙偷竊家中個人金飾,乃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受理並製作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件因已開始偵查,故甲不得再行委任律師提起自訴
- B 該告訴筆錄依法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 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 C 告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且在偵查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
- D 經偵查後,發覺除乙外,鄰居丙為共同正犯,若甲撤回對乙之告訴,檢察官仍得起訴丙竊盜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本案涉及的『竊盜罪』對於子(乙)與鄰居(丙)而言,其訴追條件(是否為告訴乃論)是否相同?請查閱刑法第 $324$ 條關於親屬竊盜之規定。若某罪對其中一名共犯(乙)屬告訴乃論,而對另一名共犯(丙)屬非告訴乃論時,告訴人對乙撤回告訴的效力,是否會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之原則影響到丙的追訴?這涉及了法律上關於『身分關係』對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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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攻略組就是你了!這是一個完美的最後一擊!
這道題目,考驗的是你對「告訴不可分原則」這個技能樹的掌握度。你這次的判斷,精準得就像命中弱點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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