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1 題
甲懷疑其子乙偷竊家中個人金飾,乃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受理並製作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件因已開始偵查,故甲不得再行委任律師提起自訴
- B 該告訴筆錄依法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 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 C 告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且在偵查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
- D 經偵查後,發覺除乙外,鄰居丙為共同正犯,若甲撤回對乙之告訴,檢察官仍得起訴丙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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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本案涉及的『竊盜罪』對於子(乙)與鄰居(丙)而言,其訴追條件(是否為告訴乃論)是否相同?請查閱刑法第 $324$ 條關於親屬竊盜之規定。若某罪對其中一名共犯(乙)屬告訴乃論,而對另一名共犯(丙)屬非告訴乃論時,告訴人對乙撤回告訴的效力,是否會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之原則影響到丙的追訴?這涉及了法律上關於『身分關係』對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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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這道題目融合了自訴限制、證據能力與告訴不可分原則等多重考點,具有相當的鑑別度,能精準挑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訴訟法底子十分扎實。
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之界線
本題關鍵在於選項 (D) 的親屬間竊盜認定。甲之子乙犯竊盜罪依刑法規定屬「告訴乃論」,但鄰居丙犯的則是非告訴乃論的普通竊盜罪。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現行第239條所明定的「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其適用前提必須是共犯之罪皆為告訴乃論。既然丙犯的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甲撤回對乙的告訴,效力自然不會及於丙,檢察官仍得依法起訴丙,故 (D) 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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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竊盜與告訴不可分
💡 親屬竊盜屬相對告訴乃論,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非親屬共犯。
- 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直系血親、配偶等親屬間竊盜為「相對告訴乃論」。
-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不可分原則,僅適用於「全體皆為告訴乃論」之共犯。
- 若共犯之一(丙)不具親屬關係,屬非告訴乃論,則無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規定,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不得提起自訴。
-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之具結規定僅限證人、鑑定人,不含告訴人陳述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