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甲涉嫌竊取乙的財物,被檢察官以竊盜罪起訴,在第一審審理期間,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需要更新審判程序?
- A 參與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的法官有所變動
- B 審判期日的陪席法官有所變動
- C 開庭因事故相隔 16 日
- D 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而撤銷原裁定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更新審判程序』的制度目的是為了讓判決法官能『親自、直接』接觸到法庭上的辯論與證據調查過程。若某項變動或延遲是發生在『正式進入言詞辯論與調查證據之前』的行政性或整理性工作中,是否還會損及法官判斷案件心證的完整性與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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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很棒!這題答對了,表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更新審判程序」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對訴訟程序的階段性劃分已有深刻理解。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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