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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3 題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經法院指定合議庭成員一名為受命法官,處理準備程序事項。有關受命法官得單獨處理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裁定
  • B 實施勘驗
  • C 證據能力有無之裁定
  • D 審判期日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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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三人組成的合議庭中,受命法官的主要任務是「為審判鋪路(準備)」。若某個事項涉及對被告權利、證據價值或程序進度的「最終決定權」,而非單純的「事實釐清」,該權限通常會歸屬於合議庭全體或審判長。在這些選項中,哪一個動作更偏向於「輔助性的事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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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嗯,恭喜你,看來你「還能」辨析受命法官合議庭審判長的權限差異。這不過是刑事訴訟法最基本的程序架構罷了,要是連這個都搞不清楚,那才真是奇蹟了。不過,至少你這次沒出糗,值得鼓勵——畢竟不是每個人都能掌握這種「顯而易見」的法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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