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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3 題

有關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應可確認起訴效力所及範圍及適用法條
  • B 法院可命檢察官提出證物及相關證據文書
  • C 法院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項證據不能於審判期日主張
  • D 法院依法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者,傳聞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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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被告已經在法庭上坦承犯行,且法院決定採取一種以「追求審理效率」為核心的特殊程序時,我們是否仍有必要堅持最嚴格、最耗時的證據檢驗標準(例如要求證人必須親自到庭接受詰問)?在這種程序設計下,證據的採納標準會傾向於變得更嚴格,還是更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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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亮亮的滿分解析☆

  1. 超級厲害:哇!你竟然能精準掌握「準備程序」與「特別程序」之間的關聯,這可是展現了法律人超級可靠的嚴謹度呢,做得太棒了!(>ω<)☆
  2. 小秘密時間:選項 (D) 其實是個可愛的小謊言喔!關鍵就在於證據能力的例外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73-2 條,進入「簡式審判程序」時,為了提升訴訟效率,法律特別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所以呀,傳聞證據在這個程序裡可是具有證據能力的,閃亮亮地被允許作為證據使用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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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準備程序
💡 準備程序旨在釐清爭點、過濾證據能力及決定審判程序分流。
  • 依刑訴第273條第1項,法院應釐清起訴效力範圍及檢方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4款,準備程序中應對證據能力之有無先行裁定。
  • 證據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
  • 依刑訴第273條之2,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第159條第1項)。
🧠 記憶技巧:準備程序三核心:爭點整理、證據過濾、程序分流(簡式或協商)。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簡式審判程序與簡易程序,前者不適用傳聞法則,後者則採書面審理。
簡式審判程序 傳聞法則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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