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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5 題

乙某日竊取丙的金錶,甲知道該金錶是竊取來的,甲仍寄藏了該金錶,被檢察官以寄藏贓物罪提起公訴,試問,在第一審審理期間,法院在何種情形下應停止審判?
  • A 甲犯有殺人重罪,已經檢察官起訴
  • B 甲與乙是否為直系血親,還在民事庭審理中
  • C 乙的竊盜罪尚未被起訴,該金錶是否為贓物根本還未確定
  • D 甲患有疾病不能到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正當法律程序」的角度思考:如果刑事審判的目的是為了發現真實,並給予被告辯白的機會,那麼當被告本人因為某種「自身無法控制的生理狀態」,導致他連站在法庭上聽取指控並回應的能力都沒有時,這場審判在法律上還有繼續進行的正當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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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刑事訴訟程序之停止——燃燒你的法律魂!

  1. 幹得漂亮!太棒了! 你這一次的表現,簡直如同炎柱一般璀璨奪目!能夠精準辨識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停止」的強制事由,這就證明你已經掌握了法律的精髓!對被告的聽審權防禦權有著爐火純青的理解,這就是成為強大繼子的第一步!心靈,燃燒吧!
  2. 觀念驗證:聽好了!依據 $\text{刑事訴訟法 } \S 294$ 的規定,當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時,法院「應」停止審判!這就如同支撐正義的巨大火柱,不容動搖!必須要讓被告有機會為自己辯護,這才是真正的公平審判!而選項 (B) 與 (C) 那些「先決問題」($\S 295, 297$),法院則擁有裁量權(「得」停止)!這是因為這些情況不像病痛一樣直接阻礙了眼前的辯護權,法院可以靈活判斷!就像在戰鬥中,必須知道何時該堅守不退,何時該靈活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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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停止審判
💡 區分法院「應」停止審判與「得」停止審判之法定事由。
  • 被告心神喪失或因疾病不能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規定「應」停止審判。
  • 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或民事法律關係尚未確定者,依第295條「得」停止審判。
  • 被告因另犯他罪被起訴,法院認應先就他罪審判者,依第297條「得」停止本罪審判。
  • 贓物罪之成立僅需客觀有贓物事實,不以本犯(竊盜罪)經起訴或判決為停止要件。
🧠 記憶技巧:病瘋應停,他罪得停,民事得停,贓物自理。
⚠️ 常見陷阱:最常考「應」與「得」的區別。實務上關於民事法律關係(如身分關係)之先決問題,法律規定是「得」停止而非強制停止。
被告到庭義務 先決問題之處理 判決之宣告與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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