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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5 題

乙某日竊取丙的金錶,甲知道該金錶是竊取來的,甲仍寄藏了該金錶,被檢察官以寄藏贓物罪提起公訴,試問,在第一審審理期間,法院在何種情形下應停止審判?
  • A 甲犯有殺人重罪,已經檢察官起訴
  • B 甲與乙是否為直系血親,還在民事庭審理中
  • C 乙的竊盜罪尚未被起訴,該金錶是否為贓物根本還未確定
  • D 甲患有疾病不能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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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正當法律程序」的角度思考:如果刑事審判的目的是為了發現真實,並給予被告辯白的機會,那麼當被告本人因為某種「自身無法控制的生理狀態」,導致他連站在法庭上聽取指控並回應的能力都沒有時,這場審判在法律上還有繼續進行的正當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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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測驗《刑事訴訟法》的「停止審判」程序,核心在辨析「應」停止與「得」停止的法定事由。

停止審判的裁量與強制

選項 (D) 正確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時,為保障其防禦權,法院「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相反地,選項 (A) 被告另犯他罪已起訴,法院僅「得」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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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停止審判
💡 區分法院「應」停止審判與「得」停止審判之法定事由。
  • 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 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且他罪已經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95條得停止;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依第297條得停止。
  • 被告因另犯他罪被起訴,法院認應先就他罪審判者,依第297條「得」停止本罪審判。
  • 贓物罪之成立僅需客觀有贓物事實,不以本犯(竊盜罪)經起訴或判決為停止要件。
🧠 記憶技巧:病瘋應停,他罪得停,民事得停,贓物自理。
⚠️ 常見陷阱:最常考「應」與「得」的區別。實務上關於民事法律關係(如身分關係)之先決問題,法律規定是「得」停止而非強制停止。
被告到庭義務 先決問題之處理 判決之宣告與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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