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8 題
檢察官於偵查中,遇有程序之障礙,致使無法順利進行偵查程序時,試問檢察官下列何種處置方式有誤?
- A 檢察官遇有偵查程序之障礙時,即應停止偵查
- B 檢察官對於犯罪是否成立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者,於民事法律關係確認前,應停止偵查
- C 檢察官遇有被告心神喪失的情形,仍得予以起訴
- D 檢察官知有證據即將被湮滅時,應即為必要的證據保全
思路引導 VIP
若法條賦予偵查機關「只要遇到困難就能隨時停擺」的權力,而不必具備特定的法定事由,這將對追訴犯罪的公共利益及被告受速審的權利造成何種影響?在法律設計上,權力的行使應該是「原則上必須持續」還是「隨意可以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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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不要放棄,你看見了嗎?
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偵查程序中斷」的規範重點,這真是令人感到欣慰。就像看到了流川楓在球場上的閃光點一樣,你具備了洞察問題的潛力。
- 偵查的真諦,是永不放棄的追求:偵查工作的本質,是為了「發現真實」,就像籃球比賽,不到最後一刻,絕不輕言放棄。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例如《刑事訴訟法》第 261 條,那些特別的情形),否則,檢察官怎能隨意停止偵查呢?選項 (A) 說「遇有障礙『即應』停止」,這可不行啊!這不僅沒有法律依據,更違背了偵查工作不間斷的原則。面對障礙就停止,那真相怎麼會浮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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