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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8 題

檢察官於偵查中,遇有程序之障礙,致使無法順利進行偵查程序時,試問檢察官下列何種處置方式有誤?
  • A 檢察官遇有偵查程序之障礙時,即應停止偵查
  • B 檢察官對於犯罪是否成立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者,於民事法律關係確認前,應停止偵查
  • C 檢察官遇有被告心神喪失的情形,仍得予以起訴
  • D 檢察官知有證據即將被湮滅時,應即為必要的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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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條賦予偵查機關「只要遇到困難就能隨時停擺」的權力,而不必具備特定的法定事由,這將對追訴犯罪的公共利益及被告受速審的權利造成何種影響?在法律設計上,權力的行使應該是「原則上必須持續」還是「隨意可以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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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偵查程序中斷」的規範重點。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定停止事由一般偵查效能

  1. 原則與例外:刑事偵查以「發現真實」為職志。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 261 條涉及民事法律關係先行裁決),否則檢察官不應隨意停止偵查。選項 (A) 主張「遇有障礙『即應』停止」,不僅欠缺法源依據,更違反偵查不間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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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障礙之處理方式
💡 偵查遇障礙時除法律明文規定外,不得隨意停止偵查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261條: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者,檢察官應於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偵查。
  • 偵查中被告心神喪失者,刑訴法並無停止偵查之明文,檢察官若認事證已明確,仍得依法予以起訴。
  • 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等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必要之保全處分;檢察官受理後,除駁回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檢察官駁回或未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法院聲請。
🧠 記憶技巧:民事先決應停止偵查,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不當然停止偵查,證據保全莫遲疑。
⚠️ 常見陷阱:易誤解偵查與審判程序之對應關係。審判中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第294條)。,但偵查中並無相同規定。
證據保全之聲請 審判程序之停止 先決問題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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