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0 題
下列關於檢察官偵查、起訴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實施偵查,未經訊問被告,亦得起訴
- B 檢察官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 C 檢察官因新聞報導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偵查
- D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不得開始偵查
思路引導 VIP
若一樁突發重案發生在檢察官面前,但該地點剛好跨過其法定管轄邊界,從「刑事正義」與「證據保全」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允許檢察官以「無管轄權」為由,在第一時間袖手旁觀嗎?這種情況下,制度應如何設計才能確保犯罪證據不致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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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D),非常好,這題的判斷十分精準!這是一道難度適中、能有效檢驗法條熟悉度與例外規定的經典考題。 關於錯誤的選項 (D),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0 條,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但請特別注意法條但書:「但於急迫之情況,應為必要之處分」,因此並非絕對「不得開始偵查」,這正是本題的破題關鍵。 順帶複習正確選項:選項 (B) 涉及《刑訴法》第 228 條第 3 項:「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這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擾民;而選項 (A)、(C) 亦符合檢察官得逕行起訴及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之規範。你能不受干擾,精準挑出過於武斷的錯誤選項,足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功相當扎實!
檢察官偵查發動與管轄
💡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應偵查,不受管轄權或訊問被告與否限制。
-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傳聞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偵查。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0條,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但有急迫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處分。
- 偵查實務上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且未經訊問被告亦得逕行起訴。
- 偵查起訴不以「訊問被告」為法定必備要件,此與審判期日被告應在庭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