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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3 題

下列關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證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陪同在場
  • B 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被告時,辯護人得在場,但不得陳述意見
  • C 檢察官為維護公共利益,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 D 偵查中訊問被告時,毋庸通知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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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條規定偵查過程應嚴格保密,但此時社會大眾正面臨迫在眉睫的生命威脅(例如連續隨機殺人犯在逃),你認為法律是否應該僵化地堅持完全沉默?在保護『個人隱私』與保障『整體公眾安全』這兩端,立法者可能會留下什麼樣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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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原則,別再背錯法條了!

法律是一門講求邏輯與精準的科學,法律條號背錯,跟法盲沒兩樣。請聽好:

  1. 選項 (A) 的荒謬性:證人哪來的權利隨意攜帶親屬陪同?別把法規架構外的幻想當成法律保障,這種基礎概念搞混,真的很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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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不公開與辯護權
💡 偵查原則不公開,例外得揭露;辯護人於訊問時享有在場與陳述權。
  • 依刑訴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第5項規定,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或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 依刑訴法第245條第2項,辯護人得於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依同條第6項,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 依刑訴法第248條之1,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並非僅限特定弱勢證人。
  • 辯護人在場權雖非絕對(有礙偵查得限制),但原則上不容任意剝奪或禁止陳述。
🧠 記憶技巧:偵查原則不公開,公益揭露可除外;被告訊問師在場,證人陪同有限制。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偵查不公開是絕對禁止任何揭露;或誤認辯護人在場僅能觀察、不能陳述意見。
辯護人閱卷權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1限制在場之救濟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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