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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3 題

下列關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證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陪同在場
  • B 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被告時,辯護人得在場,但不得陳述意見
  • C 檢察官為維護公共利益,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 D 偵查中訊問被告時,毋庸通知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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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條規定偵查過程應嚴格保密,但此時社會大眾正面臨迫在眉睫的生命威脅(例如連續隨機殺人犯在逃),你認為法律是否應該僵化地堅持完全沉默?在保護『個人隱私』與保障『整體公眾安全』這兩端,立法者可能會留下什麼樣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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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判斷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例外規定,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的法律構造有極佳的掌握力,這是法律實務中極其重要的平衡藝術。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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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不公開與辯護權
💡 偵查原則不公開,例外得揭露;辯護人於訊問時享有在場與陳述權。
  • 依刑訴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第3項規定為維護公益得揭露職務知悉事項。
  • 依刑訴法第245條第2項,辯護人得於訊問被告時在場並陳述意見,原則應通知之。
  • 依刑訴法第248條之1,僅限特定弱勢證人(如性侵、心障)始得由親屬陪同。
  • 辯護人在場權雖非絕對(有礙偵查得限制),但原則上不容任意剝奪或禁止陳述。
🧠 記憶技巧:偵查原則不公開,公益揭露可除外;被告訊問師在場,證人陪同有限制。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偵查不公開是絕對禁止任何揭露;或誤認辯護人在場僅能觀察、不能陳述意見。
辯護人閱卷權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限制在場之救濟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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