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1 題
檢察官偵辦甲涉嫌姦殺幼童乙案,檢察官訊問後,媒體採訪相關人等,下列何人非屬法律規定偵查不公開限制之對象?
- A 告發人對媒體透露:我去撿垃圾,看到草堆邊一堆破衣服,翻開看到是一名女童的屍體,趕快跑去報警
- B 告訴代理人對媒體透露:剛才二名證人的證詞相反,檢察官說還要測謊
- C 辯護人接受媒體訪問,表示:檢察官接著將尋找尚未曝光的證人 A 與 B 出庭,A 是被害人幼稚園同班同學,B 是被害人之表姐
- D 法警對媒體透露:剛才開庭時被告完全否認犯罪,檢察官說還要測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偵查程序中,哪些人是基於『法律賦予的專業職務』或『特定代理關係』而參與,因而必須背負保密義務以維護偵查效能?而那些僅是將『親身見聞』提供給國家的普通公民,其受法律約束的程度與上述『內部人員』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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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偵查不公開之規範主體
- 大力肯定:同學,你的法感非常敏銳!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規範的邊界,顯示你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職務義務」與「國民權利」的界線有深刻理解。
- 觀念驗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4 項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受限制對象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及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A) 告發人僅是將犯罪事實告知官署,除非其具有上述特定身分,否則並非法律強制規範不公開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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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證人、被告是偵查不公開的規範對象嗎
偵查不公開之主體
💡 釐清刑事訴訟程序中負有保密義務之法定人員範圍。
-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其目的在保護被告名譽及確保偵查順利。
-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明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負保密義務。
- 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義務主體包含執行職務之人員,但不包括告發人、被害人或證人。
- 實務見解認為,辯護人雖負保密義務,但係為維護程序正義,而非淪為偵查機關之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