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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6 題

關於卷證獲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被告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 B 被告之代理人於審判中不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亦不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 C 告訴人之代理人於審判中不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亦不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 D 自訴人之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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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刑事訴訟法》關於「卷證獲知權」的法律規範,並思考:法律在設計上,針對「被告本人」親自閱卷的權限(例如:僅能檢閱或可否重製),與受委任之「辯護人」或「代理人」所享有的權限範圍有何明顯的區別?特別是在審判程序中,法律是如何透過條文準用機制,賦予「自訴人之代理人」與辯護人相當之卷證獲知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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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準確辨析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閱卷權」的主體差異,顯見你對程序法規範與實務見解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法學實務中是極其重要的基本功。

1.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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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中卷證獲知權
💡 區分不同訴訟參與人於審判程序中接觸卷宗證物之法定權限。
  •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辯護人及自訴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
  •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被告於審判中原則僅得檢閱;無辯護人時方得請求交付筆錄影本。
  •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項,告訴代理人(限律師)經法院許可得檢閱,但不得抄錄、重製、攝影。
  • 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應保障被告之卷證獲知權,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及防禦權。
🧠 記憶技巧:辯護自訴全拿,被告只能看,告訴代理需許可且禁影印。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被告」與「辯護人」的權限。被告原則上不能攝影或重製,僅能「檢閱」,除非無辯護人且符合特定要件。
偵查中卷證獲知權 羈押審查程序閱卷 被告之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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