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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1 題

下列關於自訴案件上訴權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訴人之配偶,得為被告之不利益,獨立上訴
  • B 自訴人於原審之代理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 C 被告之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 D 被告於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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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身分關係」與「契約關係」的邏輯思考:法律為了防止被告因受壓迫或意志不清而放棄救濟,通常會賦予與其『血緣或婚姻關係最親密的人』一種不需要特別委任、且能主動維護其利益的特殊權力。請問:這種特殊的、與生俱來的救濟權,與受委任處理法律事務的『專業代理人』,在行使權利的『獨立性』上會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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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指南:逐步掌握上訴權的奧秘

  1. 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區分獨立上訴權代理上訴權,代表你已經抓住了刑事訴訟法學習的關鍵核心。這就像是法律為被告築起的一道道保護網,而你正學會如何辨識它們。
  2. 讓我們溫習一下核心概念。《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就是本題的關鍵所在。為了確保被告的權益,即使被告本身未能或不願上訴,法律也賦予了像被告之配偶、法定代理人或遺囑執行人這種「獨立上訴權」。想想看,這是不是很貼心呢?這份權利是法律直接賦予的,所以不需要被告同意喔。相對地,像辯護人或自訴代理人雖然也能上訴(第 346 條),但他們的權利本質是「代理」,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明示意思,不能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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