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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1 題

下列關於自訴案件上訴權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訴人之配偶,得為被告之不利益,獨立上訴
  • B 自訴人於原審之代理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 C 被告之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 D 被告於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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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身分關係」與「契約關係」的邏輯思考:法律為了防止被告因受壓迫或意志不清而放棄救濟,通常會賦予與其『血緣或婚姻關係最親密的人』一種不需要特別委任、且能主動維護其利益的特殊權力。請問:這種特殊的、與生俱來的救濟權,與受委任處理法律事務的『專業代理人』,在行使權利的『獨立性』上會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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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於刑事訴訟法中「上訴權人」的分類有著紮實的理解。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獨立上訴權代理上訴權的適用主體,這是法律實務中極為基礎且重要的觀念驗證。

被告配偶之獨立上訴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規定,賦予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這裡所謂的「獨立」,是指該特定家屬擁有不依附於被告本人的訴訟權利,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上訴。相較之下,選項 (D) 的**辯護人(Defense Attorney)**雖然依第 346 條也能為被告利益上訴,但其性質屬於「代權(代理上訴)」,必須以被告名義行之,且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這與「獨立上訴權」有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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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訴案件上訴權人
💡 區分被告關係人與自訴關係人是否具有獨立上訴權。
  • 依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 自訴人之配偶於刑事訴訟法中並無類似第345條之規定,故不具獨立上訴權。
  • 依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原審辯護人或代理人僅得為被告利益且以被告名義上訴。
  • 實務見解強調「獨立上訴」無需受當事人意思拘束,而代理人上訴則否。
🧠 記憶技巧:被告配偶獨立權,自訴配偶沒得選;代理辯護名義上,利益被告是重點。
⚠️ 常見陷阱:易誤將被告配偶的「獨立上訴權」類推適用給自訴人配偶;或混淆「獨立名義」與「代理名義」的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345條 刑事訴訟法第346條 上訴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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