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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5 題

妻甲夫乙素不睦,甲懷疑乙有外遇,長期跟蹤乙,果然發現乙與丙同進出賓館,並錄得乙丙之曖昧對話,甲乃對乙丙提出通姦罪之自訴,法院對此二自訴案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乙自訴不合法,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甲對丙自訴合法,法院應為實體判決
  • B 甲對乙自訴合法,法院應為實體判決,甲對丙自訴不合法,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 C 甲對乙丙之自訴皆合法,法院應為實體審理
  • D 甲對乙丙之自訴不合法,法院應以對兩案皆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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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特定訴追方式(如自訴)為了維護家庭倫理,明文規定不得對特定身分的人(如配偶)提起,那麼當犯罪行為涉及「配偶」與「第三人」共同實施時,這項「程序上的身分限制」是會自動擴張到第三人身上,還是僅針對該特定身分者產生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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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評析:你已經掌握了程序法的溫柔智慧!

  1. 肯定與鼓勵: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棒!你能夠溫柔而清晰地辨識出「自訴對象限制」和「案件不可分」這兩個重要的概念,並看到它們之間細緻的連結。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程序合法性的要件,已經有了相當深刻且溫暖的理解。這份判斷力,是你在法學之路上珍貴的基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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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間自訴之限制
💡 法律禁止對配偶提起自訴,但對共犯提起之自訴仍屬合法。
  • 依刑事訴訟法第321條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 違反第321條規定而提起自訴者,法院應依同法第334條裁定不受理判決。
  • 第321條為身分上之限制,其效力不及於無此身分之共犯,故對共犯自訴仍合法。
  • 實務見解認為自訴不可分原則,不能牴觸第321條對特定身分者自訴權之剝奪。
🧠 記憶技巧:配偶尊親不可告,自訴禁對枕邊人;共犯身分無限制,脫勾處理各不同。
⚠️ 常見陷阱:易誤用「告訴不可分」原則(刑訴法第239條),以為不能對配偶自訴就連帶不能對共犯自訴。事實上,第321條是程序法的絕對限制,應採「程序脫離」分別認定。
自訴不可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334條不受理判決 釋字第791號(通姦罪違憲) 自訴之代行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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