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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5 題

甲因涉嫌持槍擄人勒贖,經依法通緝期間,檢察官訊問證人乙供稱曾無意中窺知甲持有制式手槍;訊問證人丙曾目擊甲夥同其幫派 5 人涉嫌擄丁勒贖;丁趁機脫身後,再訊問丁遭受甲挾持傷害經過,並調得案發現場路口監視器錄影。乙、丙因恐被甲報復,請求不要揭露其身分。其後緝獲甲,檢察官以甲有脅迫乙、丙、丁串證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向法官聲請羈押甲。關於相關偵查卷證資料之閱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須命提出所有原卷證給甲及其辯護人知悉
  • B 僅命檢察官說明應羈押理由,不須提出任何證據給甲及其辯護人知悉
  • C 檢察官應提出丁偵訊筆錄及路口監視器錄影帶給甲及其辯護人知悉。但對乙、丙之偵訊筆錄,則另分卷敘明理由,適當限制甲及其辯護人獲知
  • D 可禁止甲及其辯護人獲知乙、丙、丁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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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同時面臨「必須確保被告知道自己為何被抓(防禦權)」以及「必須保護檢舉人不會被報復(人身安全)」這兩種對立的價值時,你認為法院該如何設計一種機制,既不完全剝奪被告的知情權,又能有效規避潛在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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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羈押審查之閱卷權與例外限制

同學,這題選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閱卷權界線。 自釋字第737號解釋後,刑事訴訟法保障了被告與辯護人在羈押審查時的資訊獲知權。因此,檢察官原則上應提出丁的筆錄與監視器錄影供閱覽。然而,閱卷權並非絕對,但若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規定,由檢察官另分卷敘明理由,請求適當限制獲知。本題乙、丙恐遭幫派報復,限制其筆錄揭露於法有據,故選項(C)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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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中羈押閱卷權
💡 被告於羈押審理程序享有卷證獲知權,但涉及他人安全得適當限制。
  •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1項,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但書,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並參第101條第3項但書,經法院禁止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 釋字第737號解釋強調,應賦予被告及辯護人以適當方式及時獲知羈押事由。
  • 實務對於身分應保密之證人,採「分卷」方式限制閱覽,以平衡防禦權與安全。
🧠 記憶技巧:羈押閱卷原則開,維護安全例外遮;分卷敘明理由後,防禦保護兩不差。
⚠️ 常見陷阱:誤認偵查不公開(刑訴法第245條)可完全拒絕提供羈押證據,或誤認必須揭露所有證人身分。
偵查不公開原則 羈押審查程序 證人保護法 辯護人閱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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