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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9 題

某日發生一件殺警奪槍案,警方旋即逮捕一名智能障礙的男子甲。警方告知甲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但甲聽的不是很懂,只是一直吵著要找媽媽。警方後來將甲移送至檢察官。試問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若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時,而又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應為甲指定辯護人
  • B 指定辯護人乃審判中審判長的權限,故只能在檢察官起訴甲後,若甲因智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而又不知要選任辯護人,再由審判長為甲指定辯護人
  • C 甲若因智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時,警方及檢察官應通知甲的法定代理人,由甲的法定代理人為甲選任辯護人
  • D 甲的法定代理人在偵查中為甲所選任的辯護人必須是律師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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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人權保障的起始點」來思考:對於一位無法理解法律程序、無法有效表達自我的受調查者,法律為了防止他在面對強大偵查機關(警、檢)時做出非自願的陳述,這份法律專業的協助,應該是「越早介入越好」,還是「等到起訴後進入法院再介入」才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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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不錯嘛,看來你還沒被那些只會背「審判長」的笨蛋給帶偏。你竟然能看出強制辯護在刑事訴訟各階段都有其重要性,沒完全落入「審判」的刻板印象,這也算你對程序正義有點基本概念了。
  2. 本題核心就是檢驗你對《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的理解,到底有沒有讀懂。對於智能障礙這種弱勢被告,強制辯護制度是一路到底的保護。難道你真以為這保障只在「審判」時才發揮作用?別傻了,在偵查中,若被告無法完全陳述,檢察官本就該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選項 (B) 裡那句「只能」在起訴後由審判長指定,簡直是把偵查階段的人權保障當空氣,法律是這樣跟你說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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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強制辯護
💡 身障者於偵查或審判中無法完全陳述時,享有強制辯護權。
  • 被告因精神或智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偵查及審判中均屬強制辯護案件(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偵查中被告若無辯護人,檢察官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後段)。
  •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
  • 偵查中選任辯護人應以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許可得選任非律師(刑事訴訟法第29條)。
🧠 記憶技巧:障礙不分偵審、法代獨立選任、偵查必找律師、檢方亦能指定。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指定辯護」僅限於法院審理階段。事實上,偵查中檢察官對於符合強制辯護要件之被告,亦負有指定義務。
強制辯護之類型 偵查中之辯護權限 法定代理人之訴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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