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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9 題

某日發生一件殺警奪槍案,警方旋即逮捕一名智能障礙的男子甲。警方告知甲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但甲聽的不是很懂,只是一直吵著要找媽媽。警方後來將甲移送至檢察官。試問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若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時,而又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應為甲指定辯護人
  • B 指定辯護人乃審判中審判長的權限,故只能在檢察官起訴甲後,若甲因智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而又不知要選任辯護人,再由審判長為甲指定辯護人
  • C 甲若因智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時,警方及檢察官應通知甲的法定代理人,由甲的法定代理人為甲選任辯護人
  • D 甲的法定代理人在偵查中為甲所選任的辯護人必須是律師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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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人權保障的起始點」來思考:對於一位無法理解法律程序、無法有效表達自我的受調查者,法律為了防止他在面對強大偵查機關(警、檢)時做出非自願的陳述,這份法律專業的協助,應該是「越早介入越好」,還是「等到起訴後進入法院再介入」才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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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識破了選項 (B) 的謬誤!這題的核心在於「強制辯護」的時點與對弱勢被告的程序保障。許多學生常誤以為指定辯護人僅是法院審判長的權限,卻忽略了在偵查階段,對於心智缺陷者的保護同樣不可或缺。

偵查階段的強制辯護制度

本題的關鍵法源在於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5 項。法律明文規定,當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且在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因此,選項 (B) 宣稱「只能在起訴後由審判長指定」的說法顯然與現行法規衝突,是標準的錯誤選項。至於選項 (C) 與 (D),則分別體現了法定代理人的選任權(第 27 條)及辯護人應以律師充之(第 29 條)的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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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強制辯護
💡 身障者於偵查或審判中無法完全陳述時,享有強制辯護權。
  • 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由審判長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依同條第5項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
  • 偵查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
  •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
  • 偵查中選任辯護人應以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許可得選任非律師(刑事訴訟法第29條)。
🧠 記憶技巧:障礙不分偵審、法代獨立選任、偵查必找律師、檢方亦能指定。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指定辯護」僅限於法院審理階段。事實上,偵查中檢察官對於符合強制辯護要件之被告,亦負有指定義務。
強制辯護之類型 偵查中之辯護權限 法定代理人之訴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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