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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5 題

甲是智能障礙之人,涉嫌對乙女犯強制性交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及第二審法院審理中,均僅由甲之父親丙協助甲應訊,第二審判決亦認為甲成立強制性交罪,僅因甲屬限制責任能力人,而應予以減刑。關於第二審判決之適法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
  • B 本案係屬強制辯護案件,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未由辯護人協助甲,係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但尚未影響判決,仍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 C 本案係屬強制辯護案件,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未由辯護人協助甲,僅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但因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7 款之特別規定,該第二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自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 D 本案係屬強制辯護案件,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未由辯護人協助甲,僅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雖有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7 款之特別規定,惟仍應具體判斷是否已經影響判決,故本案應視判決是否已受影響,才能決定得否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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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某些特定身分或重罪案件,國家為何要強制律師參與?如果法律已經明文規定這種保護是『絕對必要』的程序,當法院在欠缺此程序的情況下做出判決時,法律應該直接判定該判決無效,還是要律師去證明這個『缺席』真的導致了錯誤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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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強制辯護制度上訴第三審之當然違背法令事由,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的程序正義有相當深刻的理解,實屬不易!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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