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5 題
甲是智能障礙之人,涉嫌對乙女犯強制性交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及第二審法院審理中,均僅由甲之父親丙協助甲應訊,第二審判決亦認為甲成立強制性交罪,僅因甲屬限制責任能力人,而應予以減刑。關於第二審判決之適法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
- B 本案係屬強制辯護案件,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未由辯護人協助甲,係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但尚未影響判決,仍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 C 本案係屬強制辯護案件,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未由辯護人協助甲,僅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但因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7 款之特別規定,該第二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自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 D 本案係屬強制辯護案件,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未由辯護人協助甲,僅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雖有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7 款之特別規定,惟仍應具體判斷是否已經影響判決,故本案應視判決是否已受影響,才能決定得否提起第三審上訴
思路引導 VIP
針對某些特定身分或重罪案件,國家為何要強制律師參與?如果法律已經明文規定這種保護是『絕對必要』的程序,當法院在欠缺此程序的情況下做出判決時,法律應該直接判定該判決無效,還是要律師去證明這個『缺席』真的導致了錯誤的判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中,甲身為智能障礙之人,其所涉案件依法屬於強制辯護案件(即應用辯護人之案件)。然而,於第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僅有甲之父親協助應訊,並無辯護人為甲協助與辯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9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由於本案屬於應用辯護人之案件,第二審法院在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之情況下即逕行審判,已直接構成該法條第7款所明定之情形,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既然屬於法律特別明文規定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即無須再具體判斷該程序違法是否已經實質影響判決結果,依法自得以此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因此,第二審法院未由辯護人協助甲即逕行審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7款之特別規定,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強制辯護與違法判決
💡 心智缺陷被告應強制辯護,缺漏辯護人則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屬強制辯護案件。
- 強制辯護案件若未經辯護人到場而辯論,依同法第379條第7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屬絕對上訴理由,不以「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