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2 題
下列敘述,何者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上訴第三審之限制?
- A 甲以開山刀砍被害人兩刀,經第二審判處殺人未遂罪刑,甲上訴第三審主張其僅具傷害故意,故原審法院有應適用傷害罪卻適用殺人未遂罪之實體法違誤
- B 偽造貨幣案件,檢察官上訴第三審,主張原審未諭知沒收偽幣,有應適用刑法沒收規定卻未適用之實體法違誤
- C 被告甲經第二審判處強盜罪刑,甲上訴第三審,主張原審法院審判時未依法對其踐行告知義務,影響其防禦權行使,顯然有影響於判決之訴訟程序違誤
- D 被告甲經第二審判處通姦罪刑,甲上訴主張,告訴人已依法撤回告訴,原審應為不受理判決卻為有罪判決,故有判決違背法令之事由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訴訟制度中,為了平衡「審級利益」與「司法效率」,法律會對某些刑度較輕或特定性質的犯罪設下「審級終點」。請試想:若某個犯罪類型已被法律明文列入「二審即確定」的清單中,無論當事人認為原判決在法律適用上有什麼樣的瑕疵,他是否還具備向最高法院請求救濟的『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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