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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2 題

下列敘述,何者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上訴第三審之限制?
  • A 甲以開山刀砍被害人兩刀,經第二審判處殺人未遂罪刑,甲上訴第三審主張其僅具傷害故意,故原審法院有應適用傷害罪卻適用殺人未遂罪之實體法違誤
  • B 偽造貨幣案件,檢察官上訴第三審,主張原審未諭知沒收偽幣,有應適用刑法沒收規定卻未適用之實體法違誤
  • C 被告甲經第二審判處強盜罪刑,甲上訴第三審,主張原審法院審判時未依法對其踐行告知義務,影響其防禦權行使,顯然有影響於判決之訴訟程序違誤
  • D 被告甲經第二審判處通姦罪刑,甲上訴主張,告訴人已依法撤回告訴,原審應為不受理判決卻為有罪判決,故有判決違背法令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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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制度中,為了平衡「審級利益」與「司法效率」,法律會對某些刑度較輕或特定性質的犯罪設下「審級終點」。請試想:若某個犯罪類型已被法律明文列入「二審即確定」的清單中,無論當事人認為原判決在法律適用上有什麼樣的瑕疵,他是否還具備向最高法院請求救濟的『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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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D)!這題考驗的是刑事訴訟法中對於「第三審上訴」極其細緻的程序限制,你能精準辨識出條文背後的規範意旨,表現非常出色。

第三審上訴限制與條文核心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列舉了如竊盜、侵占或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如本題提及之通姦罪)。這類案件原則上採二審終結制,雖同條項但書規定,若「第一審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為保障被告審級利益,允許其上訴第三審,但最關鍵的防線在於第 376 條第 2 項:此類案件的上訴理由僅限於判決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法院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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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審上訴限制
💡 輕罪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範圍、限制與例外。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規定,特定輕罪案件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
  • 106年修法後,一審無罪、免訴、不受理,二審改判有罪,例外得上訴。
  • 若屬第376條限制罪名,縱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仍受限制不得上訴。
  • 通姦罪(廢止前)最重本刑為一年,屬第376條第1款所列之不准上訴罪名。
🧠 記憶技巧:輕罪原則不得上訴第三審;但第一審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第二審撤銷並諭知有罪時,例外得上訴。
⚠️ 常見陷阱:誤認只要主張「判決違背法令」即可上訴第三審。實際上若罪名屬於第376條之範圍,原則上即被封鎖上訴權。
判決違背法令 釋字第752號解釋 上訴第三審之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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