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甲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檢察官依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定甲僅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理由內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說明因不能證明犯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甲及檢察官均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撤銷第一審判決,惟僅就有罪部分改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減輕其刑,仍認定僅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並於理由內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甲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關於第三審審理範圍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 僅能審理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已確定,第三審不得審理
- B 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全部,第三審均得為審理
- C 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全部發生移審效果,但第三審不得審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
- D 僅能審理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部分;但檢察官於第三審判決前倘有爭執,則例外及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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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院在一個判決中同時宣告了『你沒做這件事(有利)』與『你有做那件事(不利)』,而你作為被告決定向上級法院抗議時,你會去爭執那個『法官說你沒做』的部分嗎?如果法律規定上訴必須是為了『自己的利益』,那麼那個對你有利的部分,會隨著你的上訴一起被送往上一級法院重新審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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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本案中,檢察官原依想像競合犯之關係對甲起訴兩罪嫌,經第二審法院審理後,僅就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判決有罪,而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於理由內說明因不能證明犯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實質上即為無罪之認定。嗣後僅有被告甲提起第三審上訴,因被告僅會就對其不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故應探討該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實質上無罪之部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由於甲僅就有罪之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提起上訴,而與之有關係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經法院認定為無罪,依據前開法條第二項但書之明文規定,該有關係之無罪部分不發生「視為亦已上訴」之效力。因此,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並未發生移審效力而告確定,第三審法院之審理範圍僅限於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部分,不得審理已確定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故選項A之敘述最為正確。
第三審上訴範圍
💡 想像競合中,僅被告就受罪部分上訴,不另為無罪部分不移審。
- 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上訴效力原則及於其相關聯之部分(如想像競合)。
- 實務見解認為,上訴之提起須具備「上訴利益」,即受有不利益之判決始得提起。
- 被告僅就受罪部分上訴,因「不另為無罪」部分對其有利,該部分不具上訴利益。
- 若檢察官未上訴,則「不另為無罪」部分於二審宣判後即告確定,非三審審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