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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甲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檢察官依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定甲僅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理由內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說明因不能證明犯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甲及檢察官均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撤銷第一審判決,惟僅就有罪部分改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減輕其刑,仍認定僅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並於理由內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甲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關於第三審審理範圍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 僅能審理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已確定,第三審不得審理
  • B 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全部,第三審均得為審理
  • C 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全部發生移審效果,但第三審不得審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
  • D 僅能審理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部分;但檢察官於第三審判決前倘有爭執,則例外及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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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院在一個判決中同時宣告了『你沒做這件事(有利)』與『你有做那件事(不利)』,而你作為被告決定向上級法院抗議時,你會去爭執那個『法官說你沒做』的部分嗎?如果法律規定上訴必須是為了『自己的利益』,那麼那個對你有利的部分,會隨著你的上訴一起被送往上一級法院重新審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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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這題涉及想像競合犯中極其幽微的「上訴範圍」與「上訴利益」爭點,你能精準選出 (A),代表你對實務見解的脈絡掌握得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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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審上訴範圍
💡 想像競合中,僅被告就受罪部分上訴,不另為無罪部分不移審。
  • 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上訴效力原則及於其相關聯之部分(如想像競合)。
  • 實務見解認為,上訴之提起須具備「上訴利益」,即受有不利益之判決始得提起。
  • 被告僅就受罪部分上訴,因「不另為無罪」部分對其有利,該部分不具上訴利益。
  • 若檢察官未上訴,則「不另為無罪」部分於二審宣判後即告確定,非三審審理範圍。
🧠 記憶技巧:被告求減刑,無罪已定影;有利不移審,三審不理情。
⚠️ 常見陷阱:誤以為想像競合屬裁判上一罪,依「上訴不可分原則」不論誰上訴,全案皆會移審至第三審。
上訴不可分原則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上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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