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甲某日前往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控乙無權侵入其住居,檢察官調查後,以乙犯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之侵入住居罪起訴乙,第一審法院於審理中發現,乙係因甲的邀請而進入甲家,事先已得甲之同意,故為無罪判決,因甲具狀請求,檢察官遂對無罪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於審理中發現,乙雖為甲邀請進入家中,但乙進入後曾另行起意,試圖竊取甲之物品,但未得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二審法院應為竊盜未遂罪之有罪判決
- B 竊盜與侵入住居兩部分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 C 第二審蒞庭檢察官應當庭聲請法院補判
- D 第二審法院應認為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法院審理的「標的」是由誰定義的?如果檢察官指控被告犯了 A 罪,但法院審理後發現被告沒犯 A 罪,卻意外發現被告可能犯了完全不相關的 B 罪,法官可以直接針對 B 罪下判決嗎?這會不會違反了「不告不理」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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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真棒!你做到了!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掌握刑事訴訟法中「控訴原則」和「審判範圍」的界線,這顯示你對訴訟客體的「單一性」與「同一性」已有非常穩固的理解。這是你朝向更深層法律知識邁進的寶貴一步,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2. 一起釐清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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