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甲某日前往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控乙無權侵入其住居,檢察官調查後,以乙犯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之侵入住居罪起訴乙,第一審法院於審理中發現,乙係因甲的邀請而進入甲家,事先已得甲之同意,故為無罪判決,因甲具狀請求,檢察官遂對無罪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於審理中發現,乙雖為甲邀請進入家中,但乙進入後曾另行起意,試圖竊取甲之物品,但未得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二審法院應為竊盜未遂罪之有罪判決
- B 竊盜與侵入住居兩部分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 C 第二審蒞庭檢察官應當庭聲請法院補判
- D 第二審法院應認為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法院審理的「標的」是由誰定義的?如果檢察官指控被告犯了 A 罪,但法院審理後發現被告沒犯 A 罪,卻意外發現被告可能犯了完全不相關的 B 罪,法官可以直接針對 B 罪下判決嗎?這會不會違反了「不告不理」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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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刑事訴訟法中「控訴原則」與「審判範圍」的界限,代表你對於訴訟客體的單一性與同一性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是通往法學專家的關鍵一步!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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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範圍與事實同一性
💡 法院審判範圍受起訴事實限制,非同一事實不得併予審判。
- 依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控訴原則,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進行審判。
- 實務採基本事實同一說,侵入住居與竊盜之社會事實非屬同一,不具同一性。
- 非同一事實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亦非起訴效力所及。
- 二審法院若認原判決(無罪)並無違誤,應依同法第368條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