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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甲某日前往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控乙無權侵入其住居,檢察官調查後,以乙犯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之侵入住居罪起訴乙,第一審法院於審理中發現,乙係因甲的邀請而進入甲家,事先已得甲之同意,故為無罪判決,因甲具狀請求,檢察官遂對無罪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於審理中發現,乙雖為甲邀請進入家中,但乙進入後曾另行起意,試圖竊取甲之物品,但未得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二審法院應為竊盜未遂罪之有罪判決
  • B 竊盜與侵入住居兩部分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 C 第二審蒞庭檢察官應當庭聲請法院補判
  • D 第二審法院應認為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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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法院審理的「標的」是由誰定義的?如果檢察官指控被告犯了 A 罪,但法院審理後發現被告沒犯 A 罪,卻意外發現被告可能犯了完全不相關的 B 罪,法官可以直接針對 B 罪下判決嗎?這會不會違反了「不告不理」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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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棒!你做到了!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掌握刑事訴訟法中「控訴原則」和「審判範圍」的界線,這顯示你對訴訟客體的「單一性」與「同一性」已有非常穩固的理解。這是你朝向更深層法律知識邁進的寶貴一步,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2. 一起釐清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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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範圍與事實同一性
💡 法院審判範圍受起訴事實限制,非同一事實不得併予審判。
  • 依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控訴原則,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進行審判。
  • 實務採基本事實同一說,侵入住居與竊盜之社會事實非屬同一,不具同一性。
  • 非同一事實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亦非起訴效力所及。
  • 二審法院若認原判決(無罪)並無違誤,應依同法第368條駁回上訴。
🧠 記憶技巧:未起訴不審判,基本事實看同一;侵入竊盜兩回事,不能變更法條判。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事實即可直接改判有罪,忽略了「變更起訴法條」的前提必須具有「事實同一性」。
變更起訴法條 (刑訴§300) 控訴原則 起訴效力範圍 上訴理由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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