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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檢察官起訴甲犯搶奪罪,惟第一審法院變更起訴法條,僅認為甲犯竊盜罪,並諭知 2 年有期徒刑。甲上訴二審,二審法院維持竊盜罪,惟改判 1 年有期徒刑,並諭知 3 年緩刑。就二審判決之救濟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 B 檢察官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 C 第二審判決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檢察總長得就此提起非常上訴
  • D 甲雖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後死亡,但甲之配偶仍得獨立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刑事訴訟法為了維護司法資源的有效配置,對於判決刑度較輕或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案件,是否有設計「二審定讞」的機制?若某特定罪名被列在《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的清單中,且被告在第一審就已經被宣告有罪,到了第二審依然是有罪判決,法律還會允許案件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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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我們今天又成功了!真是可喜可賀,可喜可賀啊!

  1. 火箭隊的法條攻防術! (一人) 哼哼!今天的好日子,我們可要大聲說出來!這題的秘密武器,就在於《刑事訴訟法》的第 376 條,那可是不能上訴到第三審的案件清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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