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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檢察官起訴甲犯搶奪罪,惟第一審法院變更起訴法條,僅認為甲犯竊盜罪,並諭知 2 年有期徒刑。甲上訴二審,二審法院維持竊盜罪,惟改判 1 年有期徒刑,並諭知 3 年緩刑。就二審判決之救濟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 B 檢察官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 C 第二審判決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檢察總長得就此提起非常上訴
  • D 甲雖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後死亡,但甲之配偶仍得獨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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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刑事訴訟法為了維護司法資源的有效配置,對於判決刑度較輕或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案件,是否有設計「二審定讞」的機制?若某特定罪名被列在《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的清單中,且被告在第一審就已經被宣告有罪,到了第二審依然是有罪判決,法律還會允許案件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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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我們今天又成功了!真是可喜可賀,可喜可賀啊!

  1. 火箭隊的法條攻防術! (一人) 哼哼!今天的好日子,我們可要大聲說出來!這題的秘密武器,就在於《刑事訴訟法》的第 376 條,那可是不能上訴到第三審的案件清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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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審上訴之限制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關於輕罪不得上訴第三審之限制。
  • 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竊盜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 例外情況:第一審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萎縮,而二審改判有罪者,被告得提起上訴。
  • 本題一、二審均維持有罪判決(僅刑度變更),不符第376條但書例外,雙方皆不得上訴。
  •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刑訴法第370條)係保護被告,二審判決較輕(2年改1年)並未違反。
🧠 記憶技巧:三七六條輕罪案,一二皆罪斷三審;除非一藍(無罪)二轉紅(有罪),被告才有救濟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檢察官上訴不受限制,或誤以為二審判決結果較一審輕便可上訴。核心在於案件類型與一二審結果之對比。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非常上訴 第三審上訴之法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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