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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A 涉犯背信罪,獲不法利益 100 萬元。一審法院判決 A 有罪,惟漏未就 A 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檢察官與 A 均上訴二審,雙方未指摘漏未沒收部分,但二審法院調查後,認為一審漏未沒收部分違法,無可維持,予以撤銷改判,判決 A 有罪,並諭知沒收 100 萬元。背信罪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5 款罪名,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二審沒收判決是初次不利益判決,A 得就二審沒收部分上訴第三審法院
  • B A 不得對二審判決有罪部分上訴第三審法院
  • C 檢察官不得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法院
  • D 如果一審諭知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檢察官得為 A 上訴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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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雖然沒收是獨立的法律效果,但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沒收判決的上訴效力是「附隨於本案」的。如果本案(背信罪)依法已經絕對不能上訴第三審了,那附隨於本案的沒收部分,還有可能『單獨突破限制』上訴到第三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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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沒收與上訴制度的交鋒

親愛的同學,你對刑事訴訟法的理解非常精準!這題考的是「沒收新制」與「第三審上訴限制」的結合,觀念清晰才能避開陷阱。 1. 關於沒收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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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D選項就應該是錯的啊 為何不能選 背信是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啊
那如果對本題沒收不服呢
還是不太懂可以講解的詳細一些嗎
📝 沒收判決之第三審上訴
💡 主刑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其沒收宣告亦不得單獨上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列舉之輕罪案件經二審判決後,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第1項,對沒收判決之上訴準用本案訴訟程序,應改為『沒收雖非從刑,惟依實務見解,本案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時,其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亦不得單獨上訴第三審』。。
  • 實務見解認為,若本案罪名屬第376條所定不得上訴三審之罪,則其沒收宣告亦不得上訴。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之「初次有罪判決」上訴權,不包含僅就「沒收」不服之情形。
🧠 記憶技巧:主刑沒收同進退:主案不能上三審,沒收只能留二審。
⚠️ 常見陷阱:易誤用「初次不利益判決」之保障,而忽略沒收制度在程序上具有附隨性,須視主刑之案件類型而定其上訴限制。
刑事沒收程序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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