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A 涉犯背信罪,獲不法利益 100 萬元。一審法院判決 A 有罪,惟漏未就 A 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檢察官與 A 均上訴二審,雙方未指摘漏未沒收部分,但二審法院調查後,認為一審漏未沒收部分違法,無可維持,予以撤銷改判,判決 A 有罪,並諭知沒收 100 萬元。背信罪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5 款罪名,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二審沒收判決是初次不利益判決,A 得就二審沒收部分上訴第三審法院
- B A 不得對二審判決有罪部分上訴第三審法院
- C 檢察官不得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法院
- D 如果一審諭知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檢察官得為 A 上訴第三審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司法資源配置,明文規定某些性質較輕的罪名在二審即告確定(不得上訴第三審),那麼當法院在二審判決中,附隨於該罪名額外宣告了一項處分時,這項處分能否「脫離」主罪的限制,獨自獲得進入最高法院的「通行證」?請思考程序的安定性與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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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掌握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與沒收制度的連動關係,代表你對大法庭實務見解有深入的理解,法律邏輯相當嚴謹。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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