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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1 題

第一審以甲犯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6 月。檢察官未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甲提起上訴,第二審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改論甲以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第 1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2 年。關於第二審判決之量刑,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適用法條不同,屬第二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沒有違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之科刑判決為合法
  • B 雖然刑度較重,但已諭知緩刑,於甲並無不利,未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之科刑判決為合法
  • C 刑度較重,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之科刑判決為違法
  • D 依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所臚列量刑審酌事項多寡,綜合判斷有無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以及罪刑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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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場景:如果你是這位被告,面對「關 1 年 6 個月」與「判 2 年但不用進監獄(緩刑)」這兩個結果,哪一個對你的生活現狀、名譽與自由的實質處分較輕?法律在衡量『利益』時,除了看數字的大小,是否還包含『執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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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本題的法律陷阱!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驗《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關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Prohibition of Unfavorable Change)」及其重要例外的運用。

不利益變更禁止之例外:法條適用不當

在僅有被告上訴的情況下,二審法院原則上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然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若原審判決是因為「適用法條不當」而經二審法院撤銷變更時,法院便不受此限。本案中,第二審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變更了檢察官的起訴法條(從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變更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這正符合了「原審適用法條不當」的撤銷事由。因此,縱使二審的主刑(有期徒刑 2 年)重於一審(1 年 6 月),在實務運作上仍屬合法。選項 (C) 直接斷言「刑度較重即違法」,顯然忽略了但書的存在,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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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被告上訴且檢未上訴,二審主刑不得重於原審,宣告緩刑亦然。
  • 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僅被告上訴時,二審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之刑。
  •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本題依實務見解係總體觀察,二審雖宣告有期徒刑2年,但同時宣告緩刑2年,於被告並無不利,未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
  • 變更起訴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雖為職權,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限制。
  • 例外情形: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如應論重罪而誤論輕罪)則可加重。
🧠 記憶技巧:被告獨上訴時原則上不得諭知較重之刑,但有刑訴第37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且本題二審主刑較高但宣告緩刑2年,依題示實務見解未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宣告緩刑」或「變更法條」就能合法加重原審的主刑刑度。
變更起訴法條 上訴利益 二審審判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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