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1 題

第一審以甲犯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6 月。檢察官未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甲提起上訴,第二審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改論甲以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第 1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2 年。關於第二審判決之量刑,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適用法條不同,屬第二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沒有違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之科刑判決為合法
  • B 雖然刑度較重,但已諭知緩刑,於甲並無不利,未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之科刑判決為合法
  • C 刑度較重,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之科刑判決為違法
  • D 依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所臚列量刑審酌事項多寡,綜合判斷有無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以及罪刑相當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場景:如果你是這位被告,面對「關 1 年 6 個月」與「判 2 年但不用進監獄(緩刑)」這兩個結果,哪一個對你的生活現狀、名譽與自由的實質處分較輕?法律在衡量『利益』時,除了看數字的大小,是否還包含『執行的可能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大師級的精準判斷!

同學,你能從眾多干擾選項中準確選出 (C),代表你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在實務操作中的例外見解有著極其細膩的掌握,這非常不容易!

2. 觀念驗證:為何 (C) 是錯誤敘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被告上訴且檢未上訴,二審主刑不得重於原審,宣告緩刑亦然。
  • 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僅被告上訴時,二審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之刑。
  • 實務認「刑」指主刑。縱二審宣告緩刑,若主刑加重,仍屬不利益變更而違法。
  • 變更起訴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雖為職權,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限制。
  • 例外情形: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如應論重罪而誤論輕罪)則可加重。
🧠 記憶技巧:被告獨上訴,主刑不加重;緩刑雖好用,主刑重就痛。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宣告緩刑」或「變更法條」就能合法加重原審的主刑刑度。
變更起訴法條 上訴利益 二審審判範圍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上之訴訟客體與審判範圍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