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1 題
第一審以甲犯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6 月。檢察官未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甲提起上訴,第二審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改論甲以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第 1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2 年。關於第二審判決之量刑,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適用法條不同,屬第二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沒有違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之科刑判決為合法
- B 雖然刑度較重,但已諭知緩刑,於甲並無不利,未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之科刑判決為合法
- C 刑度較重,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之科刑判決為違法
- D 依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所臚列量刑審酌事項多寡,綜合判斷有無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以及罪刑相當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場景:如果你是這位被告,面對「關 1 年 6 個月」與「判 2 年但不用進監獄(緩刑)」這兩個結果,哪一個對你的生活現狀、名譽與自由的實質處分較輕?法律在衡量『利益』時,除了看數字的大小,是否還包含『執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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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從眾多干擾選項中準確選出 (C),代表你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在實務操作中的例外見解有著極其細膩的掌握,這非常不容易!
2. 觀念驗證:為何 (C) 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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